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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所转发的财政部关于做好2024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财企[2025]42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5-1-23
实施时间: 2025-1-23
法规类型: 企业年度财会决算 日常财务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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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
  现将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24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工作的通知》(辽财资函〔2025〕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编报范围
  (一)全市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不含一级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均应按省财政厅规定的决算报表统一格式编制并报送2024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以下简称《决算报告》)。已通过全国国有文化企业监管系统报送数据的文化企业,不需再按照本通知要求报送。
  (二)《决算报告》的基本填报单位为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企业(单位)。
  (三)企业集团母公司除编制本级报表外,还应编制集团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汇总(合并)单位应全级次上报纳入汇总(合并)范围的企业。
  二、报送内容
  (一)市直有关部门报送内容
  1.封面、2024年度汇总的决算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按以上顺序编排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后加盖本单位印章。
  2.汇总和全部单户企业电子数据,部门所属三级以上企业(含三级)和三级以下重要企业的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电子文档,部门所属一级企业由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电子文档(正式件扫描成PDF版本)。
  (二)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报送内容
  1.封面、2024年度汇总的决算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按以上顺序编排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后加盖本单位印章。
  2.汇总和全部单户企业电子数据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电子文档。
  三、报送方式及时间
  请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各单位)于2025年4月3日前完成《决算报告》工作。各单位分别审核汇总所属企业决算材料。《决算报告》纸质材料以正式文件报送,其中财务会计决算报表金额以“万元”为单位印制。电子数据通过省财政厅统一报表平台(网络地址:http://218.60.149.43:8097/#/login)实行网络报送,系统操作手册可在平台首页下载;不适用网络报送方式的企业(单位)和集体企业电子数据通过单机版软件报送,软件可在财政部网站资产管理司频道下载。市财政局将于《决算报告》上报后对全市2024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进行集中验审,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请各单位在收到通知后,尽快将通知转发所属企业或本地区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决算报表统一格式和要求布置决算工作,并按时组织完成决算编报和汇总报送工作。市财政局将对各单位《决算报告》工作进行总结通报。
  (二)请各单位提早组织所属企业进行年度审计,于3月28日前完成年度审计工作,与《决算报告》工作相衔接,可采取年度审计与国企决算填报同步进行的方式,结合第三方审计机构意见,提升报表填报及时性和准确性。
  (三)请各单位明确单位内部牵头部门和人员分工,安排专人负责汇总报送,于2025年2月8日前反馈《联络表》(详见附件)。各单位应加强对所属企业财务信息的审核,按照“谁报送、谁负责”的原则,对数据造假等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四)请各单位扎实做好《决算报告》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年报的衔接。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兴办企业情况的,其报送的所属的一级企业(直接投资或管理的企业)决算数据,应与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年报对外投资情况表数据保持衔接。
  附件:联络表
  沈阳市财政局
  2025年1月23日
  (联系人:市财政局企业处李晶莹;联系电话:22823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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