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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财会[2025]97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5-3-5
实施时间: 2025-3-5
法规类型: 会计职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阅读人次: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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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
  为加强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升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综合履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印发<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的通知》(辽财会规〔202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关于开展2025年度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辽财会〔2025〕37号)规定,现将开展2025年沈阳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均应参加2025 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并取得规定学分。
  本通知所称“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出纳;稽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的编制;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内部会计档案管理及其他会计工作。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也属于从事会计工作人员。
  二、继续教育学分
  沈阳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应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三、继续教育形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分为网络教育及其他教育方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前,应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网址:https://ausm.mof.gov.cn, 以下简称“全国平台”)完成注册和信息采集,具体操作详见“辽宁会计网”官网《关于辽宁省会计人员在全国平台办理信息采集等业务事项的公告》。
  1.网络教育。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在“辽宁会计网”官网-“辽宁省会计管理综合服务平台”-“继续教育”模块中注册登录,选择学习年度、课程层级,从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机构(名单见附件)中任选一家,进行报名、缴费、选课及学习。课程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结合自身工作岗位、会计职称等,选择相应层级的继续教育课程,也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学习需要,向上拓展学习其他层级的继续教育课程。网络教育学习结束后,学分自动传入全国平台。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也可在“辽宁省干部在线学习网-专技人才专区”学习公需科目。完成50学时学习后,在“学习中心”-“学习档案”中打印“总体情况统计”表,上传到“全国平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继续教育学分申请”-“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学分申请”功能模块中,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符合要求的可折合30学分,由属地财政部门进行审核。
  网络教育收费标准为35元/90学分/年,由网络培训机构直接收取并提供开具发票服务。
  2.其他形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其他继续教育形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采取其他继续教育方式的,须在“全国平台”通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继续教育学分申请”功能模块填写相关信息、上传证明材料,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由属地财政部门依照管理办法进行审核。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其他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相关考试;
  (二)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学历学位教育;
  (三)承担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 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四)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知识竞赛、会计专业培训、学术会议、学术访问、高级研修班、征文活动等;
  (五)撰写并向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案例;
  (六)承担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授课任务;
  (七)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四、继续教育时间
  2025年度沈阳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时间为2025年1月1日—12月31日,其中网络教育学习时间为2025年3月1日—12月31日。
  五、继续教育补学
  2025年3月31日前通过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机构补学完成2024年度继续教育的,学分自动传入全国平台。
  补学2023年及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或者2025年4月1日后补学2024年度继续教育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须在“全国平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继续教育学分申请”功能模块填写相关信息、上传证明材料,办理继续教育学分补登,由属地财政部门进行审核。
  六、其他要求
  1.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宣传继续教育政策,指导有关单位做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工作。
  2.市直单位要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建立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3.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要每年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及时跟进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最新出台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不断提升专业水平和综合履职能力。学习过程中不得有作弊、代学等不良行为。
  附件:2025—2026年度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机构名单
  沈阳市财政局
  2025年3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5—2026年度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机构名单
  1.北京东奥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2.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3.东北财经大学
  4.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5.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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