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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沈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医保发[2024]2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24-12-31
实施时间: 2025-1-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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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分)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医保中心,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
  为全面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4〕3号)及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等精神,决定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筹资政策,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用人单位缴费基数
  职工医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新入职职工为入职当月工资)。职工本人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全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全口径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职工本人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全口径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全口径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二、调整缴费比例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由6.8%调整为6%。
  三、不足年限补缴
  用人单位参保人员退休时,未缴足职工医保最低年限及实际缴费年限的,以上年全口径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6%比例一次性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纳入统筹基金,自趸缴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
  四、单位补缴基数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其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2025年1月1日及以后,补缴最低缴费基数为欠费当期执行的全口径平均工资60%。2024年12月31日之前,补缴最低缴费基数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生育津贴计发基数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及流(引)产的参保人员,生育津贴最低计发基数为6900元;2025年10月1日及以后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及流(引)产的参保人员,生育津贴计发基数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无法计算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用人单位,生育津贴以用人单位当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六、2023年沈阳市全口径平均工资
  2023年沈阳市全口径平均工资为8073元/月。
  七、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既往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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