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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修订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会[2025]5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5-4-25
实施时间: 2025-4-14
法规类型: 师所资格管理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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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监督管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行为,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财会〔2020〕11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备案渠道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可以选择登录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以下简称财政部备案平台)、中国证监会政务服务平台会计师事务所备案系统(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系统)填报备案信息。财政部、中国证监会通过系统间信息推送的方式实现备案信息共享。会计师事务所只需在一个系统填报备案信息,并在另一个系统确认,无需重复填报。
  二、关于首次备案
  会计师事务所登录财政部备案平台填报证券服务业务备案信息的:财政部备案平台自动导出已有信息,会计师事务所核对、补充后提交;财政部备案平台将备案信息推送至中国证监会备案系统;会计师事务所登录中国证监会备案系统进行确认。
  会计师事务所登录中国证监会备案系统填报证券服务业务备案信息的:会计师事务所按要求填报备案信息后,中国证监会备案系统将备案信息推送至财政部备案平台;备案信息与财政部备案平台中已有信息不符的,将予以退回,并需在中国证监会备案系统中核对更正。
  三、关于重大事项备案
  已完成首次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生本办法第十条第(一)至(六)项重大事项的,按照规定向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履行相关程序后,财政部备案平台同步将相关变更信息推送至中国证监会备案系统。
  已完成首次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生本办法第十条其他重大事项的,可以选择财政部备案平台或中国证监会备案系统填报备案信息。
  四、年度备案
  已完成首次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每年5月31日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年度备案,年度备案信息可以选择财政部备案平台或中国证监会备案系统填报。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
  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
  2025年4月14日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修订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2025年4月25日 来源:会计司

  为进一步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监督管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行为,近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修订印发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修订《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会计师事务所为证券发行、上市、挂牌、交易等业务活动提供专业服务,对资本市场会计信息等发挥审计鉴证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2020年7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印发《办法》,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由审批管理改为备案管理。备案制改革对增强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活力、促进公平竞争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资本市场改革和财会监督的不断深化,党中央、国务院就加强财会监督、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提出更高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提出,依法加强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监管,科学合理确定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上市公司等特定实体审计业务的具体要求。《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提出,必须全面加强监管,确保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进一步压实发行人第一责任和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为此,需要结合近年来备案管理工作实践,科学修订《办法》,推动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加大对执业能力和执业质量的关注和投入,以更好服务资本市场发展和维护审计市场秩序。
  问:修订《办法》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修订《办法》主要坚持以下思路: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近年来备案管理实践反映的部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不足、执业质量不高等关键突出问题,通过改进备案管理、规范行业秩序,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加强内部管理和质量管理,提升执业质量,有效发挥执业监督作用。
  二是完善管理要求。优化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流程,把紧备案入口,并加强首次备案后的持续管理,建立完善备案注销机制,推动形成有进有出、动态有序的备案管理格局。
  三是注重协调贯通。加强备案管理与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法规、资本市场管理要求的协调衔接,健全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强化监管合力。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共五章二十一条。其中,第一章总则共五条,主要阐述了《办法》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等总体要求。第二章至第四章共十四条,分别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要求、材料和方式,备案核验等管理工作安排,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第五章附则共两条,主要对施行日期及过渡期安排等作出规范。同时,《办法》还附有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首次备案表、年度备案表、合伙人及注册会计师情况表等备案材料模板,供会计师事务所对照使用。
  问:《办法》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完善备案要求,加强对执业质量的关注引导。优化首次备案要求,提出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首次备案的有关要求,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加强一体化管理和质量管理,提升职业责任风险承担能力,强化信用约束。
  二是完善管理闭环,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全流程监管。完善重大事项备案、年度备案要求,在首次备案基础上关注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持续符合备案要求,增加注销、整改等管理流程,实现进出有序,并通过联合核验等方式提升监管有效性。
  三是加强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信息披露规定》(财会〔2023〕10号)等的衔接协调,对有关备案信息填报流程、备案材料模板以及文字表述等作了修改完善。
  问:如何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答:《办法》自2025年4月14日起施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将在以下方面切实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一是加大解读力度。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办法》的解读,促进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准确理解和有效执行,切实提升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胜任能力。二是强化备案指导。完善相关备案平台系统,加强信息共享,便利会计师事务所备案操作。加强备案具体指导,逐步稳妥完成过渡。三是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协同,统筹用好现场和非现场、线上和线下等监管方式,有序开展备案相关的核验、公告等管理工作。

相关附件: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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