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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延续实施本市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税[2025]460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5-4-21
实施时间: 2025-1-1
失效时间: 2027-12-31
法规类型: 文化事业建设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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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委宣传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各区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要求,并结合本市实际,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将延续实施本市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本市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围绕文化强国、全国文化中心建设,财政部门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零基预算”改革等要求,根据宣传文化部门申报预算项目的轻重缓急和成熟度,在进行全成本绩效预算审核后统筹做好经费保障,确保相关工作和重大项目顺利进行。
  三、202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北京市财政局
  202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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