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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2025年3月]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4-17
实施时间: 2025-4-17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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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1.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现将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2.企业购买股票或者基金,持有期间取得股票股利或者基金份额分红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纳税人购买金融商品(股票、基金等),其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上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3.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能否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答: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第十六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二、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4.出租公租房有什么增值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规定,七、......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八、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
  九、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纳入公租房及用地管理的相关材料、配套建设管理公租房相关材料、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相关材料、公租房租赁协议等留存备查。
  十、本公告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5.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有没有增值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规定,四、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六、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七、符合上述条件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行申报享受减免税优惠,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八、上述政策(第五条除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6.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具的发票能否用于本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项目?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规定,十五、资源回收企业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反向开具的发票属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第三条第二项第1点所述“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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