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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热点问题解答[2025年4月]-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4-10
实施时间: 2025-4-10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28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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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1.个税年度汇算时,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选择单独计税吗?
  答:您好,居民个人取得符合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7年12月31日前,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个人也可以选择不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将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征税。
  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已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单独计税的,可以在汇算清缴时重新选择是否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

  2.住房贷款提前还清,如何修改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答:您好,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享受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提前结清贷款的,应将贷款期限修改为实际贷款期限,具体操作在“贷款期限(月数)”位置,使用右侧的“快捷计算”选择最后结清贷款具体日期,将原先默认的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修正为实际贷款期限,然后再上传贷款结清凭证确认修改。

  3.有商业保险并且已经报销,个税汇算时可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吗?
  答:您好,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在医疗电子票据改革中明确,医疗电子票据中直接列示“个人自付”金额,且该项为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项。
  因此,个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除基本医保外,购买商业医保并获得了保险赔付,该保险赔付金额不影响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医疗电子票据“个人自付”栏中列明的金额,符合条件的,可以正常进行扣除。

  4.首套房出售之后又重新贷款购房,仍为首套贷利率,新购住房能否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答:您好,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如果纳税人没有申报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在购买第二套住房时银行依旧给予了首套房贷款利率,那么第二套房贷利息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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