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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跨区域稽查局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3-28
实施时间: 2025-3-28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79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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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撤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跨区域稽查局,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撤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稽查局。原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稽查局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自2025年3月28日起,原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南宁市、百色市、崇左市区域内纳税人实施但未结案的税务稽查工作,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市税务局稽查局对口承接、延续办理。原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柳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区域内纳税人实施但未结案的税务稽查工作,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市税务局稽查局对口承接、延续办理。原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桂林市、梧州市、贺州市区域内纳税人实施但未结案的税务稽查工作,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市税务局稽查局对口承接、延续办理。原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对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区域内纳税人实施但未结案的税务稽查工作,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市税务局稽查局对口承接、延续办理。????
  二、原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稽查局在撤销前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复议、诉讼后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市税务局稽查局对口承接、延续办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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