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股市 > 证券综合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优化政府债券跨市场转托管业务办理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文时间: 2025-3-28
实施时间: 2025-3-28
法规类型: 证券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89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贯彻落实《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财库〔2023〕18号)要求,进一步提升政府债券跨市场转托管服务效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会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优化了政府债券(包括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的跨市场转托管业务办理安排。相关机制优化将于2025年3月31日上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资者申请办理政府债券在本公司与中央结算公司间跨市场转托管的,需提前按照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定申报建立跨市场账户关联关系。
  二、已申报建立跨市场账户关联的投资者可于3月31日起查询办理情况。账户关联成功后,可直接申请办理政府债券跨市场转托管。
  三、未建立跨市场账户关联的投资者,如有3月28日申报从本公司至中央结算公司政府债券跨市场转托管的,应于3月31日完成账户关联,否则将造成相关跨市场转托管业务办理失败。
  四、政府债券跨市场转托管业务办理遵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及本公司相关规定。
  五、请各市场参与主体做好相关准备,完善业务操作流程,严防业务操作风险。
  特此通知。
  中国结算
  2025年3月2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债券公开招标发行兑付 渝财债[2024]2号 2024/1/2
财政部公告2010年第1号 财政部公告2010 2010/1/6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债券公开招标发行规则 渝财债[2024]3号 2024/1/2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3年上海市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 沪财库[2013]24 2013/8/5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组建 浙财预执[2022] 2022/1/7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1月福建省政府债券付息有关事宜的 2016/12/28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广东省政府债券承销团管理的 粤财债[2021]19 2021/4/2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债券 桂财库[2015]26 2015/5/15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7年浙江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 浙财预执[2017] 2017/3/28
关于2009年吉林省政府债券[二期]到期兑付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2/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