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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成财规[2024]1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4-12-20
实施时间: 2025-1-25
失效时间: 2030-1-24
法规类型: 收益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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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有关部门,市属国有企业,有关单位:
  《成都市市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12月13日成都市财政局第2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20日

  成都市市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成都市市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财务通则》《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以及《成都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市属企业和市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审核、上缴、监督等管理活动。
  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市财政局以及其他市级部门(单位)或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参)股一级企业以及市委、市政府明确视同一级企业管理的企业。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是指市级党政机关所属实行企业化管理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市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从市属国有企业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缴利润,即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缴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息红利,即市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分配的国有股股息红利;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市属国有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和市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  市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市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和管理工作。
  市政府授权履行市属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或机构(以下称为出资人单位)负责审核监管企业申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和督促监管企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并按规定将上缴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同时,出资人单位应确保监管企业全部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范围,保证企业应纳尽纳。
  市属国有企业要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可靠,及时申报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按照规定免交收益的应当零申报。
  第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上缴市级金库,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第六条  为满足预算执行进度管理要求,财政部门在市属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审计完成前,可以预收部分市级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  收益标准
  第七条  应缴利润。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应缴利润以上一年度归属于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按规定比例计算上缴。
  (一)应缴利润比例根据市属国有企业功能界定分类管理,由财政部门会同出资人单位提出应缴利润的上缴比例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二)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子公司、子企业或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以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归属于集团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计算上缴。
  (三)市属国有独资企业计算应缴利润时,依法从净利润中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提取的法定公积金等。
  (四)市属国有独资企业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应相应补缴应缴利润或抵减应缴利润。
  (五)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市属国有企业,划转前为国有独资企业的,继续按国有独资企业方式上缴利润。
  第八条  国有股股息红利。市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分配的股息红利全额上缴。其中: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持有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分配的股息红利参照同类独资企业上缴利润收入比例收取。
  市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建立健全分红机制。当年不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大)会决议等佐证资料。
  出资人单位应研究提出市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利润分配意见,所提意见的利润分配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收益上缴比例;应督促国有控股企业依法及时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上年利润分配方案的时间原则上不晚于当年9月底。
  第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入,扣除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后全额上缴。
  第十条  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和市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后全额上缴。
  第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上缴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经市政府同意,可在按规定收取国有资本收益的基础上,向特定市属国有企业增加收取特别利润。具体方案由财政部门会同出资人单位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将市属国有独资企业转为留存收益的其他综合收益,视同结转当年净利润计算上缴应缴利润。
  第三章  申报和审核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根据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政策以及本办法相关规定,部署本年度市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工作具体事项,印发相关通知要求。
  第十五条  出资人单位根据年度国有资本收益收缴通知要求,组织所监管企业申报国有资本收益,并按程序及时审核申报资料。
  第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根据年度国有资本收益收缴通知要求,按各自监管关系,向出资人单位申报国有资本收益,并如实填写申报资料(详见附件)。具体申报要求如下:
  (一)应缴利润。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按照净利润和规定的上缴比例一次性向出资人单位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上一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资料。
  (二)国有股股息红利。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20个工作日内,由市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向出资人单位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上一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转让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原则上由转让产权(股权)的市属国有企业向出资人单位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批准文件、产权转让合同和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因国有产权转让导致出资单位对市属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终止的,由原市属国有企业的出资人单位据实申报。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并经有关部门审定通过剩余财产分配方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向出资人单位申报,并附送清算批准文件、经依法审计的清算报告等资料,涉及资产评估项目应附送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由于国家政策重大调整,或者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要求减缴、免缴、缓缴国有资本收益的,应当向出资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出资人单位审核提出意见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研究后对符合条件的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由出资人单位督促申请企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经批准减免的应缴国有资本收益应当全部转增企业国家资本或国有资本公积。
  第四章  审核解缴
  第十八条  出资人单位在收到所监管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后,送财政部门复核。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在收到出资人单位的审核意见后,可以组织专人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核,并及时将复核结果通知出资人单位。
  第二十条  出资人单位根据财政部门复核意见,向所监管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并组织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根据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和财政部门开具的“缴款通知书”办理国有资本收益缴库手续。时限和要求具体如下:
  (一)市属国有企业应缴利润在1亿元以下的,应当在收到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缴清。
  (二)市属国有企业应缴利润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原则上应当在收到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清;上缴确有困难的,企业可通过出资人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在收到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分两次缴清,第一次上缴金额原则上不得低于应上缴金额的一半,且缴清时限最晚不得迟于本年度12月15日。
  (三)国有股股息红利,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应当在收到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缴清。
  第二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缴库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规定使用的相关科目。国有资本收益出现错缴的,按照非税收入收缴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更正。
  第二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特别利润根据财政部门和出资人单位要求按规定上缴。
  第二十四条   经市政府批准免缴、缓缴国有资本收益的市属国有企业,出资人单位要督促落实国有权益以及催缴任务,财政部门要做好催缴和入库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市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出资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审核、上缴进行监督检查。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行组织监督检查,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主动接受监督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账簿、报表、审计报告等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拒绝、阻挠和拖延。
  第二十八条  出资人单位将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负责人薪酬挂钩。
  第二十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不按规定主动申报、及时上缴国有资本收益,财政部门将会同出资人单位采取约谈整改、通报批评、移送有权机关等措施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对市级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审核、上缴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涉及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市属国有企业,向社保基金分配的划转股权收益,单独核算,不纳入市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范围。由市属国有企业按规定向社保基金上缴。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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