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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关于将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 成医保发[2024]37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12-16
实施时间: 2025-1-1
失效时间: 2029-12-31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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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将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川医保规〔2024〕9号)及我市生育保险相关政策规定,现就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以下简称“两类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生育保险参保
  “两类人员”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与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一致,缴费费率与我市单位职工一致。
  (一)灵活就业人员(即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可选择参加生育保险。选择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保险关系应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保持一致,由个人在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同步缴纳生育保险。
  (二)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即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参保失业人员)在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代缴生育保险费,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费。
  二、生育保险待遇
  “两类人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医疗费不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应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基金不再支付生育补助金。夫妻双方均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条件的,由夫妻双方自愿选择一方申领,夫妻双方不得重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医疗待遇
  1.享受条件。生育医疗待遇享受时间与本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
  2.待遇标准。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按照我市生育保险政策执行。
  (二)生育津贴
  1.享受条件。“两类人员”生育或终止妊娠时已在我市参保缴纳生育保险费,且在我省生育保险缴费连续不间断满12个月(含)。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应处于生育保险正常参保缴费状态。
  2.待遇标准。“两类人员”生育津贴计发基数分别为“两类人员”上年度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天数按照我市规定执行。
  “两类人员”生育津贴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个人,原则上应于我市规定的计发天数结束、生育或终止妊娠后的12个月内一次性申领。生育津贴计发标准按照生育或终止妊娠时的参保身份确定,与产假期间工资不重复享受。
  三、生育保险政策衔接
  (一)本通知施行后12个月内,“两类人员”生育或终止妊娠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处于连续不间断参保缴费12个月(含)及以上、生育保险缴费未达到12个月的,可待其生育保险费缴纳满12个月后,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二)本通知施行期间,“两类人员”生育保险中断补缴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同参同退。“两类人员”与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涉及身份转换的,参保身份转换前后的生育保险连续缴费记录合并计算;跨统筹区转入我市参加生育保险的,转出地与我市实际缴费记录合并计算。连续缴费达到待遇享受条件的,按规定享受我市生育保险待遇。
  (三)本通知施行前,已参加我市生育保险并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的原个体参保人员,自2025年1月起继续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生育保险的,其缴费基数、费率、待遇享受等均按照本通知中灵活就业人员相关规定执行。
  四、相关工作要求
  各区(市)县相关部门要持续强化生育保险经办服务能力,切实做好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和保费征收,实现生育医疗费用“一站式”直接结算,按照生育津贴申请、审核、资金给付流程,做好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等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确保参保群众及时、便捷享受待遇。
  各区(市)县相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生育保险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工作领导,确保工作有效落实;要加强基金运行监测,定期评估、分析、研究政策实施情况;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和信息发布,及时倾听民意,回应社会关切。如遇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施行期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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