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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住房交易契税优惠政策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财税[2025]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5-3-6
实施时间: 2025-3-6
法规类型: 契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136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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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各市、县(区)税务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自然资源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公告2024年第16号)授权及要求,结合我省已全面实现不动产登记办税“一窗综合受理”的实际,现将有关住房交易契税优惠政策具体操作办法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申请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应向购房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办税“一窗综合受理窗口”提交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信息证明,并填写《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申请表》(见附件1)或当地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办税申请表。税务部门在收到纳税人的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信息证明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结果后,应当依法依规并限期办理。
  二、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纳税人在《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申请表》或当地不动产登记办税申请表中“购房人签章”一栏签字,视为授权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
  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填报《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见附件2),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各地要严格按照关于推进不动产登记、交易和办税一体化服务要求,加强部门协作,创造积极条件,进一步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减少纳税人办事环节和负担。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赣财法〔2016〕13号)同时废止。
  1.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申请表
  2.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3月6日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住房交易契税优惠政策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4年,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将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住房面积标准由90平方米提高到140平方米,对于购买首套房的家庭,购房面积在90—140平方米的,契税由1.5%降为1%;对于购买二套房的家庭,购房面积在90-140平方米的,契税由2%降为1%;140平方米以上的,由3%降为2%。并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为支持我省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请享受契税优惠,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我省已全面实现不动产登记办税“一窗综合受理”的实际,研究起草了《关于明确住房交易契税优惠政策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第一条明确,我省纳税人申请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需提交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信息证明,并在“一窗综合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指导下,填写《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申请表》或当地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办税申请表。之后的流程,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之间进行流转,实现纳税人“一次事一次办”。
  《通知》第二条明确,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在《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申请表》或当地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办税申请表中“购房人签章”一栏签字,即视为向主管税务机关授权;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需填报《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通知》第三条明确,各地要严格按照关于推进不动产登记、交易和办税一体化服务要求,加强部门协作,创造积极条件,进一步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减少纳税人办事环节和负担。

相关附件:
附件1-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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