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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市外人员购买普通住宅免征个人住房房产税的通知》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5-3-3
实施时间: 2025-3-3
法规类型: 房产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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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67号)第七条第四款规定,结合《重庆市推动经济持续向上向好若干政策举措》(渝府办发〔2025〕6号),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草拟了《关于市外人员购买普通住宅免征个人住房房产税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见附件1、2)。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3月9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一、来信请邮寄至: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号重庆市财政局税政处,邮编401121,并在信封上注明“个人住房房产税有关事项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请发送至:cqczszc@163.com。
  三、电话及传真:023-67575656、023-67575461(传真)。
  附件:
  1. 《关于市外人员购买普通住宅免征个人住房房产税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关于市外人员购买普通住宅免征个人住房房产税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重庆市财政局
  2025年3月3日

  附件1
  关于市外人员购买普通住宅免征个人住房房产税的通知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67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结合《重庆市推动经济持续向上向好若干政策举措》(渝府办发〔2025〕6号),现就市外人员购买普通住宅免征个人住房房产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外人员在我市购买的普通住宅,自2025年1月1日起免征个人住房房产税。
  二、本通知所指“市外人员”为《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
  三、本通知所指“普通住宅”为《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除独栋商品住宅及高档住房以外的应税普通住房。
  四、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3月X日

  附件2
  关于《关于市外人员购买普通住宅免征个人住房房产税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今年1月,市政府办公厅出台《重庆市推动经济持续向上向好若干政策举措》(渝府办发〔2025〕6号),明确“不再将市外人员购买普通住宅纳入征税范围”。为落实好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政策优化调整,根据《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67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起草了《关于市外人员购买普通住宅免征个人住房房产税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作为渝府办发〔2025〕6号的配套文件,对免税对象、实施时间、调整依据等进行细化明确,保障税收征管工作顺利开展。
  二、文件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四条:
  第一条,明确市外人员购买普通住宅免征个人住房房产税的执行时间自2025年1月1日起。
  第二条,明确“市外人员”为《办法》规定的、“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
  第三条,明确“普通住宅”为《办法》规定的、除独栋商品住宅及高档住房以外的应税普通住房。
  第四条,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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