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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做好2025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办会[2025]1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25-3-18
实施时间: 2025-3-13
法规类型: 代理记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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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财会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的决策部署,规范会计服务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做好2025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做好2025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本地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认真做好2025年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工作,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关于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有关规定,督促代理记账机构按要求及时完成备案,并加强对备案信息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的审核。
  2024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应当于2025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服务平台)向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于2024年12月31日前跨原财政部门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但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二、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和水平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深入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持续推动《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代理记账工作的意见》(财会〔2023〕26号)落实落细,坚持守正创新、切实履职尽责,持续推动代理记账行业治理能力建设,有效提升监管效能和服务水平,有力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是用好监管服务平台。合理设置预警指标,及时甄别发现有照无证、未按规定备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和潜在风险,对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实施更加精准高效的管控。规范检查流程,录入检查结果,确保执法检查的合规性和标准化,科学规避多次检查和重复监管。严格按照全流程网上办理要求,提供优质便利的线上服务,切实提升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
  二是做好审批制度衔接。组织做好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有序衔接,及时修改完善工作规则和服务指南,平稳推进审批方式统一、许可证书补发、机构账号类型转换等相关工作,保证自由贸易试验区代理记账机构顺利补申许可证书。对于取消审批前已取得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可通过监管服务平台“账号类型一键转换”功能,主动将“自贸试验区机构账号”恢复为“普通机构账号”。
  三是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联合有关监管部门继续对代理记账机构无证经营、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具体整治工作通知另行下发),坚持线上监控与线下核查相结合,及时发现问题、核实检查并督促整改,持续推动专项整治工作常态化、长效化。
  四是推动分级分类监管。主动加强与税务等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掌握代理记账机构信用情况,积极推动分级分类监管,明确监管范围、评级标准和组织实施方式等有关要求,并根据评级结果实施分类差异化监督管理。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联合惩戒。
  三、加强对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监管与指导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财会〔2018〕32号)规定,组织本地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认真做好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日常备案和2025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工作,及时掌握行业协会发展动态。各地区依法自发成立的行业协会,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完成注册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已经在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应当在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协会基本信息及变动情况、会员构成及变动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会员服务和自律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及创新举措等。
  对于存在未持续满足社会团体成立条件、未按规定备案、未按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等行为的行业协会,财政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可疑基本信息或会员机构信息的行业协会,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对其进行核查确认,对确实存在不实信息的行业协会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在做好行业协会日常监管的同时,应当加强对行业协会的工作指导,引导行业协会做好政策咨询、法律维权、人员培训、市场拓展、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会员服务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会员信用管理、内部控制建设、服务质量监督等方面的自律管理功能,运用信用记录、警示告诫、公开曝光等措施加大行业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力度,推动提升行业规范化水平,逐步构建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有机结合的共治格局。
  四、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的总结与分析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行业发展的前瞻性研究和数据分析,根据2024年开展代理记账管理工作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备案的情况,形成本地区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和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行业发展趋势特点、改革举措、工作成效、行业发展现存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并于2025年6月30日前将行业分析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至财政部会计司。
  联系电话:010-68553032
  电子邮箱:zhangcan@mof.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
  财政部办公厅
  2025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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