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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资环税热点问题[2025年2月]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3-18
实施时间: 2025-3-18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优惠政策 水资源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0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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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1.对公共交通车船及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是否有车船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京政发〔2011〕77号)第四条的规定:“在本市车辆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公交客运、公路客运的公共交通车辆以及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

  2.车辆办理过户时,本年度车船税已缴纳,是否可申请退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3.北京市水资源纳税人应何时申报取用水量?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北京市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规定:“三、纳税人应按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实际取用水量,并于月度终了之日起五日内报送。纳税人在申报水资源税时,申报的取用水量应与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相应所属期取用水量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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