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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金[2025]10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5-2-25
实施时间: 2025-2-25
法规类型: 企业年度财会决算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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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各地方金融企业:
  为做好我市2024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工作,根据财政部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范围及内容
  (一)银行类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适用于在我市注册的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银行类金融企业填报。本套报表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明细表、资产质量情况表、固定资产情况表、业务及管理费与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金融企业境外业务形成资产统计表、金融企业国有股东信息统计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历史对标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和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等20部分(见附件1)。信托公司除填报以上报表外,还需填报信托业务资产负债表、信托业务利润表和信托公司资产质量情况表。
  (二)证券类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适用于在我市注册的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证券类金融企业填报。本套报表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明细表、资产质量情况表、固定资产情况表、业务及管理费与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金融企业境外业务形成资产统计表、金融企业国有股东信息统计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以及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等19部分(见附件2)。
  (三)保险类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适用于在我市注册的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保险类金融企业填报。本套报表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明细表、资产质量情况表、固定资产情况表、业务及管理费与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金融企业境外业务形成资产统计表、金融企业国有股东信息统计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历史对标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和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等20部分(见附件3)。
  (四)担保类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适用于在我市注册的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担保类金融企业填报。本套报表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明细表、资产质量情况表、固定资产情况表、业务及管理费与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金融企业境外业务形成资产统计表、金融企业国有股东信息统计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以及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等19部分(见附件4)。
  (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适用于在我市注册的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母公司填报。本套报表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明细表、资产质量情况表、固定资产情况表、业务及管理费与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金融企业境外业务形成资产统计表、金融企业国有股东信息统计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以及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等19部分(见附件5)。
  (六)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类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适用于注册在我市的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金融控股公司类企业填报,包括不能分到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的金融企业,如私募基金和其他金融机构。本套报表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明细表、固定资产情况表、业务及管理费与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金融企业境外业务形成资产统计表、金融企业国有股东信息统计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和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等18部分(见附件6)。
  上述所列各类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统称为财务决算数据。
  二、填报要求
  财务决算是对企业年度财务收支、经营成果和管理绩效的综合反映。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按照编制说明做好填报工作,并对报表数据及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全面反映
  金融企业和区财政局要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格式、体例和要求,认真撰写财务分析报告,包括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分析、存在问题、政策建议和审核情况说明等内容。各金融企业由于自身经营业务特点,有关交易事项在报表的填报项目中没有列示的,应按照有关财务规章、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财务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分析后归并在有关科目或项目中填报,并在财务分析报告中说明。
  (二)认真填写情况说明
  金融企业和区财政局编制本企业或辖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数据和情况说明,其中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相对控股金融企业按照国家所有者权益填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其他金融企业比照相关规定填报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资本保值增值率;情况说明要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及与上年度确认结果的对比分析、客观增减因素、年初数据调整口径和分析指标大幅波动或者异常变动的说明,以及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
  (三)数据真实
  金融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以及对基础数据进行调整的说明材料,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相关评价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统一口径
  各金融企业应全级次填报财务决算报表。在境内外设立的子公司,按相应报表的统一格式填报,总行或总公司负责统一填报合并报表;在境内外设立的一级分行或分公司,除不需填报“现金流量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报表”,以及“资产质量情况表”的部分指标外,其他报表均按照统一格式填报。
  各类金融企业在境内设立的子企业,还需分别按照附件1至附件6第二项第(五)条的要求,编制相关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附件1至附件6中列明的部分类型企业由于会计核算差异和自身经营业务特点等原因,有关交易事项在本套报表的填报项目中没有列示或在编制说明中没有反映的,应按照有关财务规章、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财务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分析后归并在有关科目或项目中填报,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
  (五)规范报送决算资料
  金融企业报送的财务决算资料,包括财务决算数据、财务分析报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报告、绩效评价调整事项情况说明,以及财政部统一报表系统中导出的财务决算报表。凡按规定需要由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应附报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区财政局报送的金融企业财务决算资料,包括财务决算数据、财务汇总分析报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汇总分析报告。
  上述决算资料需按规定签字、盖章。
  三、填报方式及时间
  (一)填报方式
  2024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使用网络版系统填报,系统名称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系统”,填报网址为http://gjzg.mof.gov.cn/,决算数据和决算资料均通过该系统上报。为提高工作效率,请区财政局和金融企业将已按规定签字、盖章的决算资料扫描后,上传至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系统,并同时上传决算资料的电子版文件。
  (二)填报要求
  请区财政局将此通知转发至区属金融企业,并做好决算资料的审核、汇总工作。
  金融企业应于4月15日之前通过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系统上报本企业财务决算数据,于5月15日之前通过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系统上报“(五)规范报送决算资料”中所列其他资料。
  区财政局应于4月30日之前通过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系统,向市财政局上报经审核后的本区金融企业分户决算数据和本区汇总决算数据,于5月31日之前通过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系统,向市财政局上报“(五)规范报送决算资料”中所列其他资料。
  各单位要认真、及时完成财务决算报表的填报、汇总、分析等工作。我局将定期对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通报。对填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沟通,联系人:金融处张钰明;联系电话:59032618;电子邮箱:sczjjrc@tj.gov.cn。
  附件:
  1. 财政部关于印发2024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的通知
  2. 财政部关于印发2024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证券类〕的通知
  3. 财政部关于印发2024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的通知
  4. 财政部关于印发2024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的通知
  5. 财政部关于印发2024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的通知
  6. 财政部关于印发2024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类〕的通知
  2025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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