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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征求《关于转发〈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转发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5-2-24
实施时间: 2025-2-24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阅读人次: 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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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根据中央和省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宁波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关于转发〈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转发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若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5年3月6日前将书面意见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发送至宁波市财政局综合处。
  联系人: 刘老师
  联系电话:0574-89388310
  电子邮箱:1071558241@qq.com
  地址: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19号
  邮政编码:315010

  关于转发《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转发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各区(县、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北仑营业管理部,各商业银行代理支库:
  现将《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转发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24〕1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分成比例
  根据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8〕15号规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地方留成部分纳入市对区(县、市)统筹收入范围,在征收环节市与区(县、市)不进行分成。
  二、征缴管理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缴管理按照《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非税收入征收职责划转实施意见的通知》(甬财综〔2021〕1262号)、《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甬税发〔2021〕58号)等文件执行。
  三、退库管理
  矿业权出让收益地方分成退库办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非税收入退库工作的通知》(甬税发〔2022〕14号)执行。
  四、其他规定
  1.各级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税务、人民银行要高度重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沟通协调,认真贯彻落实。实施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市级主管部门。
  2.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关于转发《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甬财政发〔2018〕357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转发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24〕15号)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
  2025年  月  日

  关于转发《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转发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依据及制定背景
  2023年3月24日,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 号)。该政策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9〕11号),并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税务部门应当细化本地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制度。
  2024年6月20日,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转发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24〕15 号)。该政策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7〕35 号)。并要求宁波自行确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市与所属各县(市、区)的分成比例、征缴管理和退库管理办法。
  因此,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
  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在认真研究和调研的基础上,联合起草了关于转发浙财综〔2024〕15 号的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1.明确了我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地方留成部分市与所属各区(县、市)的分成比例。
  2.明确了我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征缴管理办法。
  3.明确了我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地方分成退库办理。
  三、其他
  关于转发浙财综〔2024〕15 号的征求意见稿是财综〔2023〕10 号及浙财综〔2024〕15 号的补充政策,与财综〔2023〕10 号、浙财综〔2024〕15 号一并规范我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征缴等管理。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市财政局刘老师,电话:89388310;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王老师,电话:89284678;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周老师,电话:87732082;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王老师,电话:87058228。

相关附件:
关于转发《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转发财政部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    
关于转发《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转发财政部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doc    
附件: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转发财政部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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