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征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5-2-20
实施时间: 2025-2-17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35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12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局牵头修订了《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5年2月20日至2025年3月21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1.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意见至邮箱zfgdt@szfb.sz.gov.cn,并在邮件标题中注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字样。
  2.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深圳市财政局,并在信封上注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字样。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1302室,联系电话:0755-83938350,邮政编码:518034。
  附件:
  1.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修订说明
  深圳市财政局
  2025年2月17日


  附件1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
  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有关要求,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1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划定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内,对香港居民实施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在前海合作区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
  第四条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额计算,以一个纳税年度为准。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条  香港居民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同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香港居民个人所得税优惠与粤港澳大湾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可自行选择享受其中一项优惠,不得同时享受两项优惠。
  第二章 减免条件和范围
  第六条  享受本办法优惠的香港居民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纳税人具有香港居民身份;
  (二)纳税年度内在前海合作区注册的企业或其他机构任职、受雇且实际工作,或在前海合作区提供独立个人劳务,或在前海合作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前海合作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述企业或其他机构的生产经营、人员、财产和会计档案资料应在前海合作区内。
  (三)遵守法律法规,在享受本办法优惠政策前三年内,没有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  在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因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自取得香港居民身份次月起,享受本办法优惠政策。
  在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因丧失香港居民身份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自丧失香港居民身份次月起,不再享受本办法优惠政策。
  第八条  享受优惠的个人所得具体包括:
  (一)来源于前海合作区的综合所得,包括: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在前海合作区任职、受雇,从该任职受雇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在前海合作区从事劳务从前海合作区取得的所得;
  3.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从前海合作区取得的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因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从前海合作区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二)来源于前海合作区的经营所得,具体是指在前海合作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入选深圳市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本条款的所得不含稽查查补所得、纳税评估调增所得。
  第九条  减免税额的计算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的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减免的方式进行。
  香港居民取得本办法第八条的个人所得,根据税法规定应当办理汇算清缴的,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当以年度汇算清缴确定的全年应纳税额为准。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十条  香港居民个人所得享受本办法规定优惠的,在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申请办理退税。
  第十一条  香港居民可以自主选择下列其中一种方式办理减免税:
  (一)自行办理;
  (二)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代为办理;
  (三)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纳税人与受托人需签订授权书。
  第十二条  香港居民办理减免手续的,向其在前海合作区的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应当及时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对象、申报方式、申报时间、应提交的资料、申报程序等内容,最大程度方便香港居民申报办理。
  第十四条  香港居民可以根据中国内地与香港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安排待遇,也可以选择不享受税收安排待遇计算纳税。
  第十五条  对于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一经查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香港居民申请享受本办法优惠的个人所得所属纳税年度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的,适用本办法。

  附件2
  修订说明

  一、背景情况
  2023年12月17日,国务院批复《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国函〔2023〕144号),明确“对在前海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
  2024年3月1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12号),明确对在前海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政策旨在拉平香港居民在香港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之间的税负差异,更好促进港人北上创业,助力香港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同时也将进一步提升前海合作区的区位优势,推动更多港籍人才在深集聚。
  二、制定依据
  (一)《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国函〔2023〕144号,以下简称《前海规划》)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12号,以下简称《通知》)
  三、制定和修订过程
  为更好落实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及时明确政策执行口径,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通知》后,我市由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制定《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在制定过程中,我们通过邀请前海合作区内企业现场座谈征求意见等方式,综合研究吸纳各方提出的意见,形成了上一版本的《实施办法》于2024年5月27日起实施。
  截至目前,政策已在前海合作区落地近一年。结合近一年来的实施情况,我们对上一版本的《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对原来有关“纳税年度内在前海合作区注册的实质性运营企业或其他机构任职、受雇且实际工作”等条款进行调整,进一步细化在前海合作区经营的企业和其他机构具体条件,更好发挥政策效应。
  四、《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分为4章16条。包括总则、减免条件和范围、征收管理、附则。
  (一)总则
  一是政策制定依据。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23〕144号)有关要求,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12号),制定实施办法。二是实施范围。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划定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内,对香港居民实施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三是适用对象。对在前海合作区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四是纳税年度范围。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额计算,以一个纳税年度为准。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五是补贴享受要求。同一纳税年度内,不得同时享受香港居民个人所得税优惠与粤港澳大湾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可自行选择享受其中一项优惠。
  (二)减免条件和范围
  一是身份条件。纳税人具有香港居民身份。二是工作条件。香港居民纳税年度内在前海合作区注册的企业或其他机构任职、受雇且实际工作,或在前海合作区提供独立个人劳务,或在前海合作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前海合作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要求企业或其他机构的生产经营、人员、财产和会计档案资料应在前海合作区内。三是诚信条件。香港居民遵守法律法规,没有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四是个人享受优惠的个人所得具体范围。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来源于前海合作区的经营所得、入选深圳市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三)征收管理
  明确退税办理时间为在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申请办理退税。明确香港居民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自行办理年度汇算、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代为办理、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纳税人与受托人需签订授权书。香港居民应向其在前海合作区的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四)附则
  明确政策自施行起有效期5年。香港居民申请享受实施办法优惠的个人所得所属纳税年度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的,适用实施办法。

相关附件:
附件1.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2.修订说明.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京财税[2012]16 2012/8/3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申报第三批现代服务业 津商务流通[201 2015/4/8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 粤经信生产函[2 2011/12/29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 苏财建[2008]19 2008/11/20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我 2012/8/10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津财金[2007]13 2006/1/1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 深府[2012]143号 2013/1/1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 津财金[2013]4号 2013/1/1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滨海新区现 津财建二[2013] 2013/1/31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两业融合共进” 湘政办发[2024] 2024/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