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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开展锂电产业项目评价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经信规[2024]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12-2
实施时间: 2024-12-2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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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部门、自然资源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经济合作部门、税务局:
  为认真落实经济和信息化厅等7部门关于《促进锂电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提高锂电项目建设质量,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巩固提升我省锂电产业在全国的领先地位,培育形成新质生产力,经济和信息化厅等9部门研究制定了《开展锂电产业项目评价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推进落实。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统计局 四川省经济合作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4年12月2日

  关于开展锂电产业项目评价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试行)

  为统筹发展与安全,推动锂电产业高质量发展,坚持市县主体和三级联动相结合、创新优先和科学布局相结合、结果导向和分类施策相结合,建立以提质倍增为核心,聚焦综合评价、分级分档、动态管理、精准施策的锂电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评价制度,优化项目资源要素配置,提升产业链、创新链、价值链,提高项目绩效和产出效益,推动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培育形成新质生产力,构建全生命周期产业生态体系,打造世界级锂电产业基地,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通过全面构建评价方式科学、指标体系完善、结果应用全面、引导作用突出的锂电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评价体系,优化完善土地、财政、金融、能源、人才等资源要素配置机制,引导各地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对新建项目明确投资门槛,推动建成项目技术改造、提档升级,避免低水平同质化竞争,推动全省锂电产业发展质量和综合实力持续提升,构建形成质量效益更好、技术创新更强、绿色安全更高、要素配置更优的产业新格局,实现“四川锂电”供全国销全球,为先进材料产业提质倍增提供有力支撑。
  二、评价组织
  (一)评价范围。本评价涵盖全省锂电产业中锂资源开发、基础锂盐、正极材料、负极材料、电解液(含电解质)、隔膜、锂离子电池、废旧电池梯级开发及综合回收利用等上、中、下游产业环节项目。
  (二)评价时序。按照项目建设时序分类组织实施,分为拟建项目事前评价和存量项目年度评价。对于拟建项目,需在项目招引洽谈时期或项目立项前期完成事前评价,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组织评价;对于存量项目,需在项目正常投产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后,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年度评价,对未投产(自取得土地起5年以上仍未竣工投产的除外)、取得营业执照时间不满1年或当年新建新投产的独立法人项目,采取只参评暂不评级定档的保护机制。
  (三)评价流程。项目评价实行逐级评价制,采取属地为主、分级组织的形式实施。项目评价的申报单位为项目业主单位,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对本地区锂电产业项目开展初审评价,形成项目评价初审报告后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在收到市(州)报送的项目申请评价材料和评价初审报告后,联合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研究机构、科研院所开展项目实质性评价,在征求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后,研究提出项目评价结果,并及时将项目评价结果反馈项目业主单位和属地经信部门。
  三、评价办法
  (一)评价体系。项目评价坚持实用性、可操作性、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多指标综合评价法,建立“一票否决+主干指标+优势指标”相结合的评价指标体系,分为前置性评价和实质性评价。前置性评价为“一票否决”指标,主要评价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省相关产业政策和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节能管理、安全生产、信用等级等底线红线要求,该指标不通过的拟建项目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禁开工建设,不通过的存量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控制规模、逐步迁出或进行限期技改升级。实质性评价聚焦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三个重点,基于数据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适用性和简便性等因素,按照拟建项目和存量项目分类设置评价指标,包含主干指标和优势指标。主干指标包含项目投资水平、经济效益、技术创新能力、绿色化智能化生产水平、引领带动作用等。优势指标包含综合竞争力、重大贡献力等。
  (二)评价分档。项目评价采用多因素综合分析法,按照各项指标、子目标、目标权重值,计算得到评价分值。各项指标最低为0分,主干指标总分值为100分,为引导和鼓励企业持续提升综合竞争能力,将优势指标作为加分指标,合计加分不超过10分。根据项目综合评价得分排序,将参评项目分为A、B、C三档。80(含)—110分为“A类项目”、60(含)—80分为“B类项目”、60分以下为“C类项目”。A类项目(优先支持类)为投资强度大、产出效益好、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的项目;B类项目(鼓励提升类)为质量效益和技术水平较好,但发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的项目;C类项目(倒逼转型类)为综合效益和技术水平滞后,需要调整项目建设内容或倒逼加快转型发展的项目。
  (三)动态管理。对A、B、C三类项目的分类实行动态管理,拟新建项目各指标值取项目送评资料和主管部门审批数值,存量项目各指标值取企业上一年度全年数,原则上在下一年6月底前更新项目上一年度数据,并根据上一年度数据进行重新评价,按评价得分调整评级。对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列入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通报的典型案例、发生亡人事故的直接归于C类。根据项目综合评分进行排序的基础上,对于锂资源开发、新型正/负极材料、固态电解质、新型隔膜、复合集流体、新型电池、废旧电池梯级开发及综合回收利用等项目,经审核认定为重大延链补链强链的项目或前沿成果转化项目、全省年度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后,优先进行提档、进位,评价结果可直接定为A类。
  四、结果运用
  (一)实施差别化的项目配套政策。突出正向激励,强化结果应用,按照“质量效益高、要素供给多”的原则,耦合放大政府配置资源要素的引导作用和市场的基础调节作用。坚持省级指导、市(州)主导、县(市、区)主体原则,由省级部门强化政策统筹,市(州)细化制定差别化的激励支持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实。构建与项目挂钩的审批、用能、用水、排放、财政、金融等资源要素激励约束机制,重点加大A类项目正向激励和C类项目反向倒逼力度。优先支持A类项目列入省级重点项目名单,支持其股改上市、并购重组,在政府性评奖评优、财政资金补助申报、六大优势产业提质倍增政策、“智改数转”专项政策、重点科技项目攻关、试点示范项目申报、重大创新载体建设和标志性产品链主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评定等方面给予支持。对B类项目引导地方政府审慎推动,由地方政府统筹支持,推动项目技术改造和提档升级。对C类项目实行差别化政策,严格运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资源节约、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依法依规实施整治倒逼,加速推动转型升级、改造提升。
  (二)实施差别化的财政金融政策。优先支持A类项目申报国省级政策性扶持资金。引导各类政府性产业投资基金优先投资A类项目建设。对A类、B类项目本年度工伤保险费率下浮至基准费率的50%。支持金融机构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对A类项目在信用评级、贷款准入、贷款授信、担保方式创新、还款方式创新和利率优惠等金融服务方面给予重点支持,金融机构年度新增信贷指标对于A类、B类项目予以倾斜,引导金融机构严格控制C类项目单纯扩大产能的项目贷款。优先支持A类项目列入外贸提质增效项目示范试点。
  (三)实施差别化的要素保障政策。实施新增土地供应、存量土地二次开发、土地供应价格、土地使用年限等用地保障方面实行差别化政策,对A类、B类项目优先保障用地需求,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C类项目单纯新增产能用地原则上不予安排。在价格上限、下限幅度范围内,对A类、B类项目在用水、用气、污水处理费等方面实行减价政策,对C类项目实施年度用能总量控制。在符合区域环评和空气质量的前提下,对A类、B类项目在排污权指标分配、排污权抵押贷款等方面给予支持,对C类项目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锂产业发展协调机制,指导全省锂电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评价工作。协调机制由经济和信息化厅主要负责同志作为召集人,省级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研究制定项目评价配套政策措施,加强对市县工作的指导。各市(州)、县(市、区)要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推进锂电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评价工作落地见效。
  (二)规范过程管理。各市(州)、县(市、区)经信部门牵头做好本区域项目的评价组织和管理推进工作,并对本地区项目建设情况的基本信息实施监督管理。项目申报单位对申请评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申请评价材料包括项目概况、投资规模、技术水平、市场竞争力、绿色化智能化生产水平、环保安全管理、引领带动作用、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三)强化结果运用。将项目评价结果与产业优化布局、产业园区提档升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等结合起来,营造有利于项目赛马比拼、企业竞争发展的浓厚氛围。强化创新作为引领发展和提升质量效益的根本动力,实施领跑者行动计划,发布项目评价领跑者项目名单,树立先进典型,引导企业对标先进、补齐短板,加强技术、管理、制造方式、商业模式等创新,加快产业提档升级,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市(州)有关部门要加强有关法律法规、评价指标和配套政策的解读,妥善处理好改革和创新、发展和稳定的关系,营造政府推动、企业主导、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引导政府和企业转变发展观念,切实树立评价工作的高质量发展导向。强化数据信息安全管理,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对外公开发布项目相关数据信息。
  六、其他
  本实施方案由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并结合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和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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