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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府规[2025]1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25-2-21
实施时间: 2025-2-21
失效时间: 2028-12-3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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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帮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现将调整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在每人每年12000元的限额内据实减征。
  本通知自2025年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前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限额,按本通知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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