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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等五部门关于“十四五”期间外资研发中心核定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商务[2021]107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商务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州海关 厦门海关
发文时间: 2021-7-5
实施时间: 2021-7-5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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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不含厦门)商务局、财政局,各隶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福建各设区市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金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和《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有关要求,经研究,现将福建省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外资研发中心核定办法通知如下:
  一、核定条件
  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二)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
  (三)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四)上述第(一)、(二)、(三)条中,有关定义如下:
  1.“投资总额”是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所载明的金额。
  2.“研发总投入”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为设立和建设本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包括即将投入并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应提交已采购资产清单和即将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
  3.“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是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专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以及相关专职科技管理人员和为项目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的直接服务人员,上述人员须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外资研发中心提交申请的前一日人数为准。
  4.“设备”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在计算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时,应将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的原值一并计入,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当年内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适用本办法的上述进口设备范围为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所列商品。
  二、申报主体
  (一)外资研发中心(独立法人)。
  (二)外资研发中心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由研发中心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申报。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外资研发中心基本情况、研发活动情况、符合申报条件的说明等。
  (二)福建省外资研发中心申请表(附件1)。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非独立法人的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最近一次的验资报告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成立以来研发费用支出明细表(附件2)。
  (六)成立以来设备购置支出明细表(附件3),以及已采购资产合同清单和即将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
  (七)承诺函(进口设备)(附件4)。
  (八)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附件5)。
  (九)审核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核定流程
  (一)申报时间。上、下半年各开展一次外资研发中心核定工作。上半年申报时间为1月1日至1月31日,核定结果于3月31日前发布;下半年申报时间为8月1日至8月31日,核定结果于10月31日前发布。如确有必要,可临时增加申报批次。
  (二)材料申报。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将申报材料按序装订成册(A4尺寸),每项材料均加盖公章,于申报时间的工作日一式两份报送市级商务部门。
  (三)资格初审。由市级商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中相关事项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填写初审意见(附件6),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一份报送省商务厅。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向企业出具书面初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初审工作应于每次企业申报时间截止之日起15日内完成。
  (四)资格核定。省商务厅收到经初审申报材料后,将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进行核定,由省商务厅发布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由省商务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五、其他事项
  (一)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由省商务厅函告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抄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并报送商务部。凡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机构应一并函告其依托单位。函告海关的进口单位名单应注明批次,第一批名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至第一批名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税款,准予退还;以后批次名单自其印发之日后第20日起实施;各批次有效期均至2025年12月31日止。
  (二)外资研发中心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在“财关税〔2021〕23号”有效期限内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省商务厅,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核定变更后的单位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注明变更登记日期。经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如果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持续半年低于80人时,应及时将相关情况说明报送省商务厅。
  (三)外资研发中心如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由省商务厅查实后函告其所在地直属海关,自函告之日起,其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四)外资研发中心应按有关规定使用免税进口商品,如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商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本办法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联系方式:
  省商务厅:刘利魁 0591-87270257;传真:0591-87270197
  省财政厅:陈  珊 0591-87097352;传真:0591-87097727
  福州海关:黄金临 0591-87081537;传真:0591-87081521
  厦门海关:陈宜荣 0592-2355095; 传真:0592-2028717
  省税务局:杨雄富 0591-87098910; 传真:0591-87098924
  附件:
  1.福建省外资研发中心申请表
  2.成立以来研发费用支出明细表
  3.成立以来设备购置支出明细和清单
  4.承诺函(进口设备)
  5.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
  6.福建省外资研发中心初审意见表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州海关
  厦门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1年7月5日

相关附件:
福建省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等五部门关于“十四五”期间外资研发中心核定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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