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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实施全区政府公物仓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资[2025]5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5-2-11
实施时间: 2025-2-1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单位国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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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区直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政机关习惯过紧日子要求,推动我区行政事业单位低效闲置资产盘活利用,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财政部关于强化制度执行 进一步推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提质增效的通知》(财资〔2024〕15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厉行节约坚持过紧日子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3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推进全区政府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西工作论述的重要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调剂共享机制,强化财政资源统筹配置功能,提高数字化智能化管理水平,推动资产资源有效整合、信息互联互通。坚持“全面覆盖、应入尽入、统筹调剂、厉行节约”的基本原则,对公物仓资产实行统一管理、调剂共享、依法处置,促进资产循环利用,以存量调控增量,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进一步管好用活国有资产。
  二、工作目标
  2025年,建立并不断完善全区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物仓系统),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本地区公物仓管理相关制度。到2026年,全区公物仓管理机制更加健全,公物仓系统运行规范,基本实现数字化智能化公物仓管理全区覆盖。
  三、适用范围
  公物仓适用范围为全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和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以及经各级党委、政府批准设立的临时机构等。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属于公物仓适用范围。
  除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外,全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下列国有资产应当纳入公物仓管理:
  (一)低效运转、闲置、超标准配置的房屋、车辆、办公设备、家具、大型仪器、软件等资产,其中:低效运转资产是指目前及未来规划中使用效率和效益较低且不存在特别安排的资产,闲置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已停用6个月以上或不需要使用的资产,超标准配置资产是指超过现有配置标准的资产;
  (二)经各级党委、政府批准组建临时机构、举办大型活动(会议、赛事等)、开展专项工作等统一配置及接受捐赠可循环使用的资产;
  (三)涉及机构改革及政策性变动,由承接单位收回的闲置且仍能使用的资产;
  (四)待处置资产中仍有使用价值、适用于调剂共享的资产;
  (五)其他符合公物仓管理要求的资产。
  自治区本级罚没财物按现有模式管理,暂不纳入公物仓管理。各市县罚没财物是否纳入公物仓管理,由各地区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四、管理方式
  以运行全区线上虚拟公物仓为主,突出数字化智能化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在科学论证必要性、测算建设和运营维护成本、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需要建设实体公物仓。实体公物仓在仓资产应全部纳入公物仓系统,有效实现全区公物仓资产线上“一张网”管理。
  五、主要任务
  (一)入仓管理。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入仓的内部工作机制,每年开展不少于两次的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将低效运转、闲置、超标准配置等资产全部纳入公物仓系统管理。同时,要加强本单位入仓资产基本信息管理,完善资产的价值、用途、规格型号、投入使用日期等卡片信息,确保公物仓资产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经各级党委、政府批准组建临时机构、举办大型活动(会议、赛事等)、开展专项工作等统一配置及接受捐赠可循环使用的资产,活动结束后由牵头部门负责保管或移交实体公物仓管理,并由上述部门负责同步纳入公物仓系统管理。
  涉及机构改革及政策性变动,承接单位应及时清理盘点接收资产,并于机构调整到位后及时将闲置资产纳入公物仓系统管理。
  (二)在仓管理。
  在仓资产实物以原单位分散管理为主。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在仓资产的实物管理主体责任,做好在仓资产维护保养,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因工作需要将已纳入公物仓的资产转为重新使用,以及在仓已损坏且无修复价值的资产等,可申请退仓。
  (三)调剂使用。
  要加强公物仓管理与资产配置管理相结合,完善存量资产与新增资产配置挂钩机制,新增资产配置需求应当优先通过公物仓调剂方式解决。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政府分级监管体制,为节约运输成本,公物仓资产优先在本级次、本地区调剂共享。
  (四)处置管理。
  要建立在仓资产定期清理机制,除有特定用途的资产外,对在仓闲置超过一年的资产,应当结合实际,通过出租、转让、置换等方式盘活利用,探索资产集中处置路径,避免在仓资产“二次闲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公物仓资产处置应依法依规履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程序,处置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
  (五)账务处理。
  在仓资产因调剂、出租出借、转让、置换等申请出仓后,如涉及资产权属变更的,单位要同步做好资产权属变更管理和账务处理工作,确保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六、保障机制
  各地区应建立健全公物仓管理的部门协调运行机制,统筹管理公物仓有关工作。各级财政部门是公物仓管理的综合职能部门,要做好公物仓管理制度制定、流程规范、平台优化、审批管理等工作,逐步将行政事业单位执行公物仓管理制度情况纳入本级财政绩效考核范围,并根据工作需要对公物仓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做好本级公物仓中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资产管理的审核工作。各级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督促指导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将应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及时入仓,优先通过公物仓调剂配置资产,发挥公物仓调余补缺作用。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履行资产管理责任,办理本单位资产入仓、使用、处置等具体手续,负责本单位在仓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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