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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商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2025年北京市进一步推动汽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商流通字[2025]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1-24
实施时间: 2025-1-24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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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号)和《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做好2025年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5〕8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着力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特制定《2025年北京市进一步推动汽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现予印发执行。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5年1月24日

  2025年北京市进一步推动汽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号)和《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做好2025年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5〕8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国家报废更新补贴政策
  (一)活动期限
  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申领补贴时间为2025年1月10日0时至2026年1月10日24时。如需更改补正相关信息的,也应于2026年1月20日24时前完成更改。逾期未提交补贴申请或补正相关申请信息的,不予办理补贴。
  (二)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消费者:
  1.补贴申请人为个人消费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位个人消费者最多享受一次报废更新补贴。
  2.申请人报废个人名下的旧车,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3.申请人注销个人名下的旧车,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
  4.申请人购买新车,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其所购置的汽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5.申请人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均应自2025年1月1日起取得。个人消费者相应报废的机动车须为2025年1月8日(含当日)前登记在本人名下的机动车。
  (三)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按照报废的乘用车类型(新能源乘用车和其他乘用车)和新车类型划分。补贴资金以转账方式发放到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银行账户上。
  补贴标准.jpg
  (四)补贴申报
  补贴申报受理地为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地。
  提交补贴申请采用线上办理的方式,主要途径有两个:
  手机端可通过微信、支付宝、抖音、云闪付等平台首页搜索“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或直接扫描“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二维码(参见商务部《2025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问答手册》),进入申请页面,填写申请信息并上传所需附件即可。
  电脑端可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https://qclt.mofcom.gov.cn),点击“汽车以旧换新”专题,进入申请页面,填写申请信息并上传所需附件即可。
  申报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需上传身份证正反面照片;申请人银行账户信息;《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五)跨年度补贴申请
  为做好汽车报废更新跨年度政策衔接,对在2024年7月25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仅部分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4类证明材料,并在2025年2月28日前全部取得上述证明的个人消费者,纳入2025年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支持范围,并计入2025年当年享受补贴次数。申请人相应报废的机动车和所购买的新车应符合《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392号)有关要求。
  (六)相关解释
  以上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符合本方案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条件的燃油乘用车指的是2012年6月30日前(含当日)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4年6月30日前(含当日)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其他燃料类型包括混合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甲醇、乙醇、氢、生物燃料等。符合本方案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条件的新能源乘用车指的是2018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注册登记的,并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新能源乘用车。
  二、实施本市置换更新补贴政策
  (一)活动期限
  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申领补贴时间为2025年2月8日0时至2026年1月10日24时。如需更改补正相关信息的,也应于2026年1月20日24时前完成更改。逾期未提交补贴申请或补正相关申请信息的,不予办理补贴。
  (二)补贴对象
  补贴申请对象为个人消费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位个人消费者最多享受一次置换更新补贴。
  (三)补贴范围
  个人消费者转让注册登记在本人名下本市的乘用车,在本市汽车销售企业新购新能源乘用车,注册登记在同一人名下,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个人消费者转让的既有乘用车须为2025年1月8日(含当日)之前登记在本人名下的机动车。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其所购置的汽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四)补贴标准
  对转让符合条件的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最高补贴1.5万元。其中,新车销售发票价税合计低于20万元(不含)的,补贴1.3万元;高于20万元(含)的,补贴1.5万元。
  补贴资金以转账方式发放到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银行账户上。
  (五)补贴申报
  拟申请汽车置换更新补贴资金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5年2月8日0时至2026年1月10日24时前,通过“北京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系统”网页PC端、“京通”小程序汽车以旧换新补贴页面、“绿交车辆”小程序,上传车主身份证正反面照片、车主的有效银行卡账号面照片、新购新能源乘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照片、新购新能源乘用车行驶证照片、转让本市乘用车行驶证照片,确实无法上传行驶证照片的,需要填报车辆号牌号码和车架号。若逾期未申报、申报材料不齐全、申报材料不清晰的,均不予受理。
  上述新车销售发票、新车登记、旧车转让证明材料,均应自2025年1月1日起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由在本市注册的企业开具。
  转让时间以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变更时间为准,新购新能源乘用车上牌时间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新车注册登记时间为准。
  同一辆新车不重复享受国家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和北京市汽车置换补贴,已获得其中一项补贴的,申请另一项补贴时不予受理。
  (六)跨年度补贴申请
  为做好汽车置换更新跨年度政策衔接,对在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仅取得部分证明材料,并在2025年2月28日前全部取得上述证明的个人消费者,纳入2025年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资金支持范围,并计入2025年当年享受补贴次数。申请人所购买的新车、置换的旧车和补贴的标准应符合《北京市商务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力支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商流通字〔2024〕12号)有关要求。
  (七)相关解释
  置换补贴政策的新购新能源乘用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三、职责分工
  市商务局负责汽车报废更新、置换更新补贴发放的组织协调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补贴审核和发放工作。第三方交易办理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政府部门监督审核。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完成复审后,按规定拨付政府补贴资金。
  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市商务局统筹开展汽车以旧换新相关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推进本市乘用车生产企业积极参与更新新能源车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按现行预算管理制度做好经费保障等相关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根据全市存量车淘汰更新数据,评估促进机动车污染物减排环境效益。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发现存在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汽车产品、价格违法等违法行为的,会同属地相关部门依照市场监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本市报废和置换更新车辆注册登记等与补贴相关信息的核实与查询,统计报废和置换更新车辆相关数据。
  北京市税务局负责监督审核本市汽车销售企业汽车销售发票信息,核实汽车开票价格和日期。
  四、监督管理
  (一)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拨付和使用补贴资金,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监督指导政策稳定运行。
  (二)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如实填报信息,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汽车销售企业和所属销售人员不得以协助办理补贴申请为名,收取费用。对经查实发现汽车销售机构和申请人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或设置虚假交易骗取补贴资金的,市商务局有权追回补贴资金。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个人和企业的法律责任。
  五、其他
  本方案按照“总额控制、先报先得、用完即止”原则实施。本方案施行过程中,如国家、市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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