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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报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及成本核算材料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会协[2025]14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25-2-20
实施时间: 2025-2-19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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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桂价费〔2015〕69号)第三条(三)“收费单位必须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示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监督电话等内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五十条“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将发生以下情形的会计师事务所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实施严格监管:(一)审计收费明显低于成本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3号——提供专业服务的具体要求》第四十四条“收费报价水平可能影响注册会计师按照职业准则提供专业服务的能力。”的规定,现就事务所报送业务收费标准及成本费用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一)收费标准:明确各类业务(如审计、税务、咨询等)的收费依据、定价区间及浮动规则。
  (二)会计师事务所成本费用调查表:列明业务成本费用构成(如人工、差旅、技术投入等)。(详见附件1)
  (三)会计师事务所工时成本统计表。(详见附件2)
  以上材料仅供协会开展日常监管工作,不对外公布。
  二、执行要求
  (一)请各事务所于2025年2月28日前将上述内容(加盖公章,含 Word 格式)电子版报送至协会备案。邮箱:zgzx@czt.gxzf.gov.cn
  (二)收费标准需通过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承接业务时须与客户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服务内容及收费条款。
  三、监督管理
  协会将结合日常检查及投诉举报情况,对未按规报送、恶意低价竞争或收费显著偏离成本的事务所采取约谈、限期整改或行业通报等措施。
  请各事务所高度重视,落实主体责任,共同维护行业健康发展,为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联系电话:0771-2863122。 (请上班时间拨打。工作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成本费用调查表
  附件2:会计师事务所工时成本统计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5年2月19日

相关附件:
会计师事务所成本费用调查表.xlsx    
会计师事务所工时成本统计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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