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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关于修订《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机构申报主体涉外收入逾期未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汇发[2024]35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12-9
实施时间: 2024-12-9
法规类型: 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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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山东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恒丰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济南分行,各外资银行济南分行,有关驻济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为适应机构改革后履职新形势,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管理规定,督促机构申报主体切实履行国际收支申报义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以下简称省分局)修订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机构申报主体涉外收入逾期未申报管理办法》(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市分局应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行,并按照《办法》有关要求,加强对未按期申报(以下简称逾期未申报)的涉外收入数据的核查,严格落实逾期未申报责任,及时向省分局报送达到执行标准的机构申报主体名单。
  二、各银行应将本《办法》有关要求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切实做好对分支机构的指导培训和对机构申报主体的宣传工作。
  三、各银行应严格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完善内控管理制度,协助外汇局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的特殊处理措施,督促机构申报主体及时、准确、完整补报逾期未申报数据,并尽职审核,确保数据质量和制度严肃性。
  四、外汇局应定期对各银行发现、报告、执行及配合执行措施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情况纳入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
  五、修订后的《办法》自2025年1月15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机构申报主体涉外收入逾期未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汇发〔2022〕7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省分局国际收支处反馈。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郑昱    0531-86165056
  孙东岩  0531-86167161。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机构申报主体涉外收入逾期未申报管理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
  2024年12月9日

相关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机构申报主体涉外收入逾期未申报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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