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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会计人员在全国平台办理信息采集等业务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5-2-13
实施时间: 2025-2-13
法规类型: 其他行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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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统一安排,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于2025年1月1日正式运行。为方便我省会计人员(含报考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通过全国平台办理信息采集及信息变更、属地关系调转等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信息采集
  (一)信息采集人员范围
  1.按《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规定,需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即在辽宁省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2.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暂时不从事会计工作,但拟报考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
  (二)信息采集属地
  信息采集遵循属地原则。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在工作单位所在地采集信息;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在户籍所在地采集;在校学生在学籍所在地采集信息,毕业后转至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
  (三)信息采集所需材料
  1.基础信息材料
  (1)标准证件照片。要求:照片须为清晰、完整、近期的标准证件照片,jpg格式,不小于10KB,像素≥295*413px。不接受模糊、刘海遮眉、非正面、戴眼镜、戴帽子等照片。
  (2)有效身份证件。暂未工作且不属于在校学生的非辽宁籍人员,需同时提供居住证。
  2.教育经历材料
  已取得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和技校)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证书丢失的可由毕业院校或主管教育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如涉及多张证明需合并为一个图片。
  其中:
  (1)技校学历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技工院校学历;其他学历、学位指经教育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2)在校生需提供已取得的最高学历和至今在学两条教育经历,并提供最高学历证书和至今在学证明(有学校信息的学生证或学信网教育部学籍在线认证报告)。
  (3)2008年以后境内取得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还需提供学信网学历(学位)验证报告。
  (4)境外取得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书。
  3.工作经历材料
  (1)在职在岗人员提供所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2)在职在岗人员提供社保缴纳证明(不能提供社保缴纳证明的,需提供劳动合同)。如涉及多张证明需合并为一个图片。
  (3)会计工作经历证明需提供会计工作经历证明表(详见附件1)。
  二、信息变更
  信息变更事项所需材料与信息采集所需材料一致。
  三、属地关系调转
  (一)工作单位所在地变动材料
  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和会计工作经历证明表(详见附件1)。多张证明需合并为一个图片。
  (二)学籍所在地变动材料
  录取通知书、学生证或其他学籍证明。如涉及多张证明需合并为一个图片。
  (三)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变动材料
  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如涉及多张证明需合并为一个图片。
  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允许提交调转申请:信息采集尚未审核通过;存在审核中的信息变更申请、调转申请、奖惩申请以及视同继续教育申请;选择的调入地管理机构与当前所属管理机构相同。
  四、其他事项
  (一)会计人员应保证上传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除标准证件照片外,其他上传的图片格式均为:jpg、png格式,大于20KB且不超过500KB。
  (二)会计人员提交申请后,由属地财政部门进行审核,会计人员需自行关注审核结果。审核退回的,会计人员修改后可重新提交。
  (三)相关市县财政部门咨询电话详见附件2。
  附件1.会计工作经历证明表
  附件2.相关市县财政部门咨询电话
  省财政厅会计处
  2025年2月13日

相关附件:
附件1.会计工作经历证明表.doc    
附件2.相关市县财政部门咨询电话.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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