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会计职称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5年度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会[2025]37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5-2-18
实施时间: 2025-2-18
法规类型: 会计职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10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不含大连)财政局,省(中)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人才工作新理念新战略新举措,落实人才强省战略,提升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综合履职能力,按照《关于印发 <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的通知》(辽财会规〔202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2025年度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在辽宁省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每年参加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并取得规定学分。
  二、继续教育学分
  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应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三、继续教育方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分为网络教育、面授教育、其他方式等。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前,应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网址:https://ausm.mof.gov.cn, 以下简称“全国平台”)完成注册和信息采集,具体操作详见“辽宁会计网”官网《关于辽宁省会计人员在全国平台办理信息采集等业务事项的公告》。
  (一)网络教育。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在“辽宁会计网”官网-“辽宁省会计管理综合服务平台”-“继续教育”模块中注册登录,选择学习年度、课程层级,从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机构(名单见附件)中任选一家,进行报名、缴费、选课及学习。课程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结合自身工作岗位、会计职称等,选择相应层级的继续教育课程,也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学习需要,向上拓展学习其他层级的继续教育课程。网络教育学习结束后,学分自动传入全国平台。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也可在“辽宁省干部在线学习网-专技人才专区”学习公需科目。完成50学时学习后,在“学习中心”-“学习档案”中打印“总体情况统计”表,上传到“全国平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继续教育学分申请”-“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学分申请”功能模块中,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符合要求的可折合30学分,由属地财政部门进行审核。
  网络教育收费标准为35元/90学分/年,由网络培训机构直接收取并提供开具发票服务。
  (二)面授教育及其他。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采取面授教育或其他方式的,须在“全国平台”通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继续教育学分申请”功能模块填写相关信息、上传证明材料,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由属地财政部门进行审核。
  面授培训机构组织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须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提前与财政部门联系,获取“全国平台”单位法人用户账号。每次培训前,须在“全国平台”通过“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继续教育备案证明”功能模块填写相关信息、上传有关材料,办理继续教育备案,经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培训。培训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培训机构在“全国平台”通过“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单位继续教育”功能模块导入培训记录,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由财政部门进行审核。
  四、继续教育时间
  2025年度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时间为2025年1月1日-12月31日,其中网络教育学习时间为2025年3月1日-12月31日。
  五、继续教育补学
  2025年3月31日前通过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机构补学完成2024年度继续教育的,学分自动传入全国平台。
  补学2023年及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或者2025年4月1日后补学2024年度继续教育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须在“全国平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继续教育学分申请”功能模块填写相关信息、上传证明材料,办理继续教育学分补登,由属地财政部门进行审核。
  六、其他要求
  1.市级财政部门要组织实施好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积极宣传继续教育政策,指导监督县(区)级财政部门、本地区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和有关单位做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工作。
  2.省(中)直单位要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建立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3.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要每年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及时跟进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最新出台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不断提升专业水平和综合履职能力。学习过程中不得有作弊、代学等不良行为。
  附件:2025-2026年度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机构名单
  附件:2025-2026年度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机构名单
  1.北京东奥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2.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3.东北财经大学
  4.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5.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省财政厅
  2025年2月1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建设类执业人员和 闽价费[2013]42 2013/11/1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南京市201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 宁财会[2017]20 2017/4/7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2年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 闽财会[2012]13 2012/3/7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下达《山东省2014年度注册会计 鲁会协[2014]16 2014/5/27
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补充规定》的通 会协[2008]67号 2008/9/16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24年度青海省会计人员继续 2024/12/5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鲁财会[2007]17 2007/3/21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2014/1/13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 2024/3/20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深圳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 深财会[2022]40 2022/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