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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开选聘会计咨询专家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会[2025]38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5-2-20
实施时间: 2025-2-20
法规类型: 其他行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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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中直驻辽各单位,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贯彻落实,推动会计行业高质量发展,发挥我省会计优秀人才和专家的智库作用,经研究,省财政厅决定公开选聘一批会计咨询专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选聘范围
  在辽宁省内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高等院校、会计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从事会计及相关工作的人员。
  二、选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申报人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全面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恪守职业道德,热爱会计事业,无违法违规记录。
  2.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以上(含本级,下同)职务,或执业注册会计师或具有会计及相关高级职称,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在本地区或行业、系统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声誉。
  3.从事会计及相关工作10年以上,具有丰富的理论或实践经验。
  4.身心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
  5.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专家职责。
  (二)专业条件。
  申报人须符合下列专业条件之一:
  1.近5年为会计行业发展、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制定和实施积极建言献策,对省级财政部门征求意见提出意见和建议。
  2.在本地区或本系统(单位)积极组织推进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内部控制、管理会计、会计信息化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贯彻实施,或积极参加会计相关改革试点工作,取得可推广的有益经验。
  3.会计理论研究或教学取得丰硕成果,主持完成省、部级会计及相关课题研究2项以上或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会计及相关论文2篇以上。
  (三)优先条件。
  在基本条件和专业条件同等的情况下,申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优先选聘:
  1.市级以上财政部门会计咨询专家。
  2.省级以上高端会计人才。
  3.省级以上会计知识竞赛获奖。
  4.省级以上会计学会会员。
  三、咨询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一)主要权利。
  1.优先获取会计资料,包括各类会计准则制度、管理会计、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会计行业管理等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研究资料等。
  2.优先承担或参与我省会计地方法规制度的制定修订,以及会计及相关课题的研究工作。
  3.优先参加省财政厅、省会计与珠算心算学会等举办的咨询专家会议、座谈、研讨、培训等活动。
  4.优先入选全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专家库。
  5.优先参与省财政厅组织的会计宣传培训等工作。
  6.在省财政厅的协调下,深入有关单位就会计及相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二)主要义务。
  1.积极研究会计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有效措施,向省财政厅提出意见和建议。
  2.积极研究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的会计法律法规准则制度等的征求意见稿,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意见和建议。
  3.积极研究解答有关单位和会计人员提出的会计政策和业务咨询。
  4.按时参加省财政厅、省会计与珠算心算学会举办的咨询专家会议和有关活动。
  5.积极参加会计案例、会计工作经验分享和对会计人员的政策业务培训。
  6.按时保质完成省财政厅交办的会计咨询专家其它相关工作任务。
  7.按照要求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8.不得以会计咨询专家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选聘程序
  选聘专家实行个人申报、单位推荐、财政部门审核、省财政厅聘任的方式。
  (一)个人申报。
  符合选聘条件的人员,须在2025年2月20日至3月5日登录辽宁会计网,点击“辽宁省会计管理综合服务平台”,进入“辽宁省会计咨询专家申报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后,导出《辽宁省会计咨询专家申报表》(附件1),经单位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再连同本人签字的《承诺书》(附件2)一并扫描回传到系统的指定位置,即完成申报。
  (二)单位推荐。
  所在单位对申报人员的相关条件进行审核把关,在《辽宁省会计咨询专家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财政部门审核。
  省(中)直单位和会计师事务所申报人员的网上申报材料由省财政厅负责线上审核;其他单位申报人员的网上申报材料,按照属地原则,由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线上审核。
  (四)省财政厅聘任。
  省财政厅将依据聘任条件择优聘任会计咨询专家,并以适当形式公布咨询专家名单。咨询专家聘任期限为三年。
  五、咨询专家管理
  省财政厅对咨询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对有以下情形的,将予以解聘:
  (一)咨询专家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虚夸瞒报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省财政厅布置工作任务的;
  (三)无故缺席会计咨询专家会议和活动的;
  (四)完成工作任务敷衍塞责的;
  (五)未按要求承担保密义务的;
  (六)以会计咨询专家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在咨询专家任期内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出现其他违法违纪问题的。
  附件:
  1.辽宁省会计咨询专家申报表
  2.承诺书(参考模板)
  省财政厅
  2025年2月20日

相关附件:
附件1:辽宁省会计咨询专家申报表.docx    
附件2: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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