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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国资委履行股东职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资产权[2020]132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0-8-11
实施时间: 2020-9-1
法规类型: 云南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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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属企业:
  《云南省国资委履行股东职责暂行办法》已经云南省国资委2020年第31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国资委
  2020年8月11日

  云南省国资委履行股东职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股东职责,维护国有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省属企业),不含委托监管企业。
  第二章  履行股东职责的方式、范围及内部职责分工
  第三条 省国资委通过作出股东决定或参加省属企业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会),对提交股东会审议事项进行审核、发表意见并作出决议等方式履行股东职责。
  第四条 省属企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省国资委行使股东会职权。省国资委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省国资委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省国资委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省国资委产权管理处作为股东会事项管理部门,负责省属企业股东会审议事项有关工作的牵头承办。
  第六条 省国资委有关处室根据处室职责对股东会议案提出审核意见。具体分工如下:
  (一)政策法规处负责对省国资委拟在股东会上发表的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核;负责对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进行股东会前置审核。
  (二)改革和规划发展处负责审核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核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议案。
  (三)财务监管处负责审核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核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产权管理处负责审核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议案;审核公司发行债券议案。
  (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负责审核董事、监事选举或者更换议案;审核董事会工作报告;审核监事会或者监事工作报告。
  (六)考核分配处负责审核公司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七)其他事项由相关处室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审核。
  第三章  股东会决议事项的办理程序
  第七条 议案的提出
  (一)省属企业确定召开股东会后,将股东会会议材料提前15日送达全体股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需提前20日送达省国资委。
  (二)省属企业应按规范报送下列股东会会议材料:
  1.股东会通知;
  2.股东会议案;
  3.拟出具股东会决议文本;
  4.附件:
  (1)董事会决议;
  (2)外部(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对特定相关议案发表的意见;
  (3)有关批复或备案文件;
  (4)股东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股东会议案原则上由省属企业董事会充分研究审议通过后报省国资委。省属企业应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省国资委产权管理处在收到省属企业股东会会议材料后,应进行要件审核,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及时通知省属企业调整会议时间或者补充相关材料。
  第八条 议案的审核
  (一)产权管理处根据股东会议案内容及时征求有关处室意见。
  (二)有关处室在接到征求意见函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议案的审查工作,并发表同意(含附条件同意)、不同意或进一步补充完善材料的书面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反馈产权管理处。对议题中存在的问题,应当提出明确的解决方案或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股东会议事范围的议案,予以退回。
  (三)产权管理处在充分沟通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股东拟表决意见,报委领导审批,对特别重大事项,应提交党委会审议。
  (四)根据需要,对涉及国有资产安全、保值增值等重大事项,在保密承诺后,可以由有关中介机构、研究机构发表意见,作为股东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九条 省属企业召开股东会,由省国资委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代表参加;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股东会的,应当委派授权股东代表参加。股东代表、授权股东代表应按照省国资委做出的股东意见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签署股东会议记录和决议。
  第十条 省属企业依据股东会意见及时完成股东会决议的出具及签章工作。
  第十一条 国有独资公司股东决定事项参照股东会决议流程办理。
  第四章  股东会决策实施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省国资委应当及时跟踪了解省属企业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加强业务指导,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省属企业应于每个季度首月将上一季度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省国资委。
  第十四条 股东会组织实施工作纳入企业董事会和企业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在办理股东会事项或执行股东会决议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要求,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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