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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加强国资审计协同监督工作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资财管[2021]5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云南省审计厅
发文时间: 2021-1-7
实施时间: 2021-1-7
法规类型: 政府审计 云南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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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属企业、州市国资监管机构:
  为提升国有企业监督效能,建立国资监管与审计监督相互贯通的协作机制,省国资委、省审计厅研究制定了《加强国资审计协同监督工作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国资委        云南省审计厅
  2021年1月7日

  加强国资审计协同监督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国有企业监督效能,建立国资监管与审计监督相互贯通的协作机制,服务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若干意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并直接监管的省属企业国资监管和审计监督协同工作,委托监管企业和归属其他部门管理的省属国有企业国资监管和审计监督协同工作参照执行。
  第三条  省国资委、省审计厅依托双方监督范围、监督对象、监督方式的互补性,构建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问题整改及责任追究共同落实的协同监督工作机制。
  第二章  建立协同工作机制
  第四条  省国资委、省审计厅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互相协助、同向同力,协商研究部署省属企业审计工作任务和重点,交流协同工作开展情况,促进各项协同措施落实。
  第五条  省审计厅在制订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阶段,就省属企业的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和审计重点征求省国资委意见;省国资委依据工作需要,向省审计厅介绍并提供涉及省属企业的有关情况。
  第六条  省审计厅实施省属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时,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省国资委参加审计进点会。
  第七条  根据审计工作需要,省国资委协助省审计厅收集省属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审计报告等数据,协助提供有关国资监管方面的政策、制度等。
  第八条  对省审计厅移送的相关问题线索,省国资委及时处理并予以回复。在不影响审计独立性基础上,双方就审计发现重大问题、疑难复杂问题、省属企业与审计组产生分歧问题等进行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双方可邀请相关部门、相关专家进行会商论证。
  第九条  双方加强企业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协同,指导省属企业健全内部审计监督体系,共同推进省属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监督企业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指导企业组织开展内部审计项目,检查企业内部审计质量,推动规范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内部审计工作科学发展。
  第十条  省国资委财务监管处与省审计厅企业审计处负责国资监管与审计协同监督的对接联系工作,按季度组织召开协同工作会议及临时会议,研究和解决双方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第三章  建立审计成果运用机制
  第十一条  省国资委在职责范围内积极有效运用审计结果,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省属企业经营业绩考核、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考核、董事会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双方应强化审计结果运用协同,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审计及其他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违规线索问题,应按权限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构或其他有关执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建立审计整改及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三条  省审计厅实施省属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或其他审计项目后,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省国资委参加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会,向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时,双方共同提出审计整改工作要求,省国资委和省审计厅共同跟踪监督整改。
  第十四条  针对整改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体制机制问题,加强分析研究,共同研究解决思路,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建议。
  第十五条  依据省委、省政府在省属企业审计报告、审计要情、审计专报(信息)上的批示以及整改工作要求,双方可以通过联合召开整改督导会等方式共同压实整改主体责任,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针对整改不彻底的单位,双方应实施联合督办,或移送纪检监督机关进行追责问责。
  第十六条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又未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的;未及时将审计整改结果报送省审计厅、省国资委,或向省审计厅、省国资委报送的整改情况失实的,省国资委按相关制度要求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十七条  建立省审计厅审计整改结果和省国资委日常监督成果双向共享机制。对审计整改工作需要长期关注的问题,双方定期沟通情况,持续跟踪后续进展。
  第十八条  省审计厅、省国资委在协同配合工作中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凡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州(市)、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审计机构监督协同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省审计厅共同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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