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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战略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资改革[2021]99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1-7-2
实施时间: 2021-7-2
法规类型: 云南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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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有关部门,各省属企业,州市国资监管机构:
  为贯彻落实好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要求,构建国有企业战略规划管理体系,实现国资国企高质量发展,省国资委联合省财政厅修订了《云南省国有企业战略规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国资委        云南省财政厅
  2021年7月2日

  云南省国有企业战略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战略规划体系管理,建立健全我省国有企业战略规划体系,发挥企业战略规划的核心引领作用,推动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活做大,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出资人机构)是指各级国资委及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其他部门、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战略规划,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和我省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出资人机构要求,在分析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现状及其变化趋势的基础上,为本企业未来改革发展作出的方向性、总体性、全局性的总体谋划,合理确定未来一定时期内战略定位、发展目标和实施路径,是全面指导本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企业做强做优做活做大的基石。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战略规划管理,包括企业战略规划的研究制订、审核批准、贯彻执行、评估调整、考核评价等全过程闭环管理,以及与战略规划管理相关的企业主业管理和布局结构调整工作。
  第五条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出资并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战略规划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六条  出资人机构是国资国企战略规划的管理主体,应设立战略规划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订本级国有资本整体规划,对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进行调整优化;指导企业开展战略规划的编制、实施与管理,批准国有独资公司的战略规划,审核国有全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战略规划,对实施情况和动态调整进行监督考核。
  第七条  企业董事会是本企业战略规划管理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应当设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和战略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企业和各级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战略规划管理,构建完善的战略规划管理制度、措施、完整的战略规划、有效的决策和执行工作机制,实现战略规划的全过程闭环管理。
  第八条  出资人机构委派外部董事,代表出资人机构履行具体监管职责,在法人治理结构中应充分反映出资人机构对战略规划的要求和建议,及时发现和报告企业战略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企业应按照各级政府明确的国有资本布局结构优化调整方向,规范主业范围,加强对各子企业、控股企业主业管理,建立主业板块的有序进退流转机制。
  第三章  战略规划编制
  第十条  企业战略规划包括3年滚动发展规划、5年中期发展规划和10至15年远景发展规划。根据国家五年发展规划的编制周期,企业必须同步制定5年发展战略规划;新组建(包括新设和改组设立的企业)的公司必须及时制定发展战略规划。
  第十一条  企业战略规划的编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开展战略规划回顾与分析、围绕主业和核心企业开展专项调查研究、确定思路框架和发展目标,形成战略规划草案,并听取各相关方意见和建议;
  (二)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行业主管部门、社会专家等对企业战略规划的意见和建议;
  (三)依据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对战略规划进行审议;
  上市企业的规划编制程序,按照上市公司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企业战略规划编制的目标要求:
  (一)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战略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牢牢把握企业战略定位和资源禀赋,体现国有企业功能定位和战略作用;
  (二)坚持把发展特别是可持续发展放在首位,贯彻新发展理念,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三)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突出科学性、约束力和可操作性,使战略规划可检查、易评估,有效指引企业高质量发展;
  (四)坚持规划上下协同,遵循全省国有资本布局与结构战略性调整规划和地方企业发展规划纲要制定本企业战略规划,推动形成上下衔接的战略规划管理体系;
  (五)坚持创新驱动发展,确保企业成为技术创新、模式创新、要素创新、集成创新的高地和引领者;
  (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保障社会民生和应对重大挑战等方面发挥特殊保障作用,在维护经济社会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
  (七)坚持突出主业,牢固树立精品意识,实施品牌化、特色化发展,不断强化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八)符合国有资本布局结构优化调整方向,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产业资源整合和协同发展。
  第十三条  企业战略规划主要内容,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
  (一)现状与发展环境(含企业基本情况、发展环境分析、竞争力分析等);
  (二)战略定位和发展的指导思想;
  (三)发展目标、发展方向和主营业务;
  (四)3至5年发展、调整重点与实施计划;
  (五)体制、机制的改革创新安排;
  (六)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七)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认为需要包括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战略规划核准
  第十四条  企业编制的战略规划要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履行党委前置研究程序,充分论证,审慎决策。
  第十五条  企业编制的战略规划应当报董事会审议。董事要对企业战略规划涉及的重大问题和有关事项进行深入调查研究,以相应的履职能力正确行使表决权。企业董事会负责审核批准下属企业战略规划。
  第十六条  企业编制的战略规划(包括编制说明、党委会前置研究记录、规划文本,相关重大事项纳入国家和我省相关上位规划情况说明)经董事会审议后,国有独资公司报出资人机构批准;国有全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报出资人机构审核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
  第十七条  出资人机构应建立企业负责人陈述规划制度,在组织规划评审时企业负责人应对本企业规划进行现场陈述。
  第十八条  出资人机构的战略规划领导小组应制定战略规划审核方案,对企业报送的战略规划主要核准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循国家产业政策、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以及市场准入条件;
  (二)是否符合本地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思路;
  (三)是否符合本地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的要求;
  (四)是否有利于突出主业,优化资源配置,调整优化企业内部结构,全面提升企业盈利能力、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是否贯彻了新发展理念,坚持效益优先和高质量发展的原则。
  第五章  战略规划实施和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战略规划经出资人机构或股东会批准后正式实施。
  第二十条  出资人机构负责组织对企业战略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组织开展本企业战略规划的全面宣讲,并负责组织实施,应开展战略目标分解、经营计划编制、预算编制、战略监控、战略执行结果考核等战略实施推进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制定年度计划,加强战略规划年度执行情况动态监测分析、评估和监督管理,保障战略规划落地。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开展战略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根据企业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提出滚动调整建议,但应保持战略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涉及对企业中长期总体目标调整、主营业务调整、重大项目规划调整、重大资本布局调整,企业应当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对战略规划的重大调整进行论证、审议,形成动态调整报审稿,报出资人机构审核,经出资人机构或股东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企业战略规划期末当年应开展总结评估,作为推进战略规划实施、编制下一期战略规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管和考核
  第二十五条  出资人机构应建立战略规划联动监管机制,将战略规划的管理和执行情况作为主业管理、布局结构调整、产权管理、预算管理、风险防控、考核评价、审计巡查、董事会评价、监事会监督等工作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第二十六条  出资人机构与企业战略规划管理部门应建立规划执行跟踪、督查督办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对企业战略规划执行情况的督查督办。
  第二十七条  企业战略规划管理部门应对本企业的战略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对战略实施效果提出评估意见,并及时报送出资人机构。
  第二十八条  出资人机构应建立国有资本布局结构管理评价细则,对企业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必要时对重点产业和企业组织开展专项评估。同时,建立战略规划管理专家咨询机制,组织专家参与战略规划评审、评估、考核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企业战略规划的管理和执行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根据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要求、企业战略、主业范围,对核心主业、培育主业实施差异化分类考核。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产生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的战略规划管理,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出资人机构委托监管企业由受托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月20日发布的《云南省省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云国资规划〔2006〕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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