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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监管企业银行账户及资金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国资资财[2023]39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3-3-21
实施时间: 2023-3-21
法规类型: 湖南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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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监管企业:
  现将《关于加强监管企业银行账户及资金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监管企业银行账户及资金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国资监管,推动监管企业健全和完善资金内控体系,规范银行账户和资金管理,按照《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加强对监管企业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湘国资〔2022〕190号)、《湖南省国资委强化防范系统性风险双监管体系实施方案》(湘国资〔2023〕28号)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目标任务
  通过规范监管企业银行账户开立和使用,加强资金管理内部控制,进一步堵塞资金管理漏洞,防范资金安全风险,提升资金管理数智化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与效益,促推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制定和完善银行账户及资金管理等内控制度,规范业务流程。
  (二)坚持集中管控。提升监管企业集团层面对银行账户及资金的总体管控能力,规范决策程序,强化对子企业银行账户和资金管理的指导、监督与考核。
  (三)坚持防控风险。严格规范银行账户开立与日常管理,实施资金风险隐患排查,保障资金安全,加大对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力度。
  (四)坚持兼顾效益。强化资金统筹与集中管理,提升资金调拨和使用效率,提高资金集中度,降低内耗,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三、重点工作
  (一)规范银行账户管理
  规范银行开户决策程序。监管企业要加强本部及所属子企业银行账户开立的管理,将银行账户(含所属子企业银行账户)开户纳入集团决策事项,对开户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审慎研究,从严控制银行账户的数量。除新设公司、资金归集、新增授信合作银行、新增投融资项目、专项资金、纳税用途、债券发行、证券资金存管业务和房产销售按揭等特殊事项外,原则上不得新增银行账户。
  建立银行账户定期清理机制。监管企业应统一管控本部及所属子企业银行账户的变更、注销工作,规范银行销户程序及备案管理,定期对银行账户进行清理,梳理存量账户及资金分布情况,重点排查和整改账户过多过混、长期闲置休眠等问题,每年12月底前完成当年账户清理工作,对低效、无效银行账户和无明确用途的账户,应在三个月内及时销户。
  加强银行账户日常管理。监管企业财务部门要负责统筹管理银行账户,加强对本部及所属子企业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所有账户应纳入会计核算范围,杜绝资金体外循环,严禁设立“小金库”、公款私存以及出租、出借账户。所属子企业银行账户出现冻结、停用等异常情况时,要及时向集团报告。
  对合作银行进行综合评价。监管企业应建立健全合作银行综合评价体系,每年12月底在对银行账户清理之前,开展对合作银行评价工作,评价内容包括银行的融资支持力度、合同执行情况、日常业务跟踪、专业服务保障等。评价结果作为账户清理以及与银行合作的重要依据,促推资金向战略合作银行集中,提升账户管理效率和银行服务水平。
  (二)加强资金统筹管理
  全面实行资金集中管理。监管企业应根据自身特点和资金运行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资金集中管理模式,从统一规章制度、统一账户开户要求、统一筹资安排、统一支付流程、统一信息平台入手,夯实资金集中管控基础工作,实现资金有效集中。推动以财务公司、资金中心等作为资金集中管理平台,按照“依法合规、公允定价”的原则,建立“资金池”,及时做好所属子企业资金的定期归集。对上市公司、金融企业、监管账户和专项账户的资金归集要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提高资金管理数智化水平。积极推进资金管理数智化建设,有条件的监管企业要积极推动司库体系建设。资金管理系统建设应当全面涵盖资金管理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各环节,实现对资金的全范围、全流程监督与控制,保证资金安全、及时、有效运行。要实现境内银行账户和资金流动的信息动态归集和穿透监测,努力实现企业全级次银行账户银企直联全覆盖,自动实时监控银行账户余额、交易明细和资金流向,及时掌握资金状况和异常变化,暂未实现银企直联的账户,要报集团备案,实行账户余额限额管理。
  提高资金管理计划性。加强资金预算管理工作,提高资金运行的预见性,监管企业所有资金均应纳入预算管理;加强预算执行刚性,各单位预算内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审批后的额度、用途使用,预算外资金原则上不予支付,因特殊事项和应急性原因确需支付的,要重新履行审批程序;要加强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的动态管理,按季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跟踪、监督和评价。
  加强大额资金支付监管。监管企业应强化对所属子企业资金信息的全面有效监控,加大对大额资金的监管力度,从资金支付额度、支付频次、支付依据等方面研究设置控制参数实施监控,对于短期内向同一账户多次或单笔支付大额资金、预算外支出、超出预付信用敞口限额支付预付款等异常情形,通过线上信息系统推送或线下报送等方式及时预警风险,纠正违规问题,消除资金风险隐患。
  加强境外企业资金管理。境外业务规模较大的监管企业,要将资金数智化管理延伸到境外企业,统一管理境外银行账户的开立、注销等工作。通过境外银企直联等方式,力争实现对境外银行账户的动态监控。有条件的监管企业要将境外企业纳入集团资金结算统一平台,依托境外机构实现统一审核、统一支付。
  加强存贷资金管理。强化资金管理意识,积极引入数智化监测工具,测算本部及子企业最佳资金持有量,确定适度的存量资金规模、存贷款比例和融资结构等,控制高存款、高贷款、高财务利息“三高并存”现象。要结合实际,建立资金存放管理制度,综合银行利率和服务情况,通过开展资金竞争性存放,提高资金存放收益。
  (三)强化资金风险管理
  防范资金系统风险。监管企业应明确对资金系统风险隐患的防范措施,把申请、审批、执行等关键环节和管控标准、阈值等关键信息嵌入系统。要对资金系统实行分级授权管理,资金系统密匙视作财务印鉴管理,相应密码应定期更新,增强资金系统的安全防范能力。
  防范关键环节风险。监管企业应建立健全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确保办理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要强化资金安全措施,明确银行账户、资金、票据、网银、客户信用等关键要素的控制措施和控制标准,建立定期稽核检查制度,完善银行对账、现金及票据盘点、印鉴管理等内控机制,防范资金支付风险。
  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监管企业应建立资金安全预警机制,对闲置资金、过度融资、高成本融资等资金异常情况进行监测预警。要定期对流动性状况进行风险评估,组织资金安全压力测试,制定应对措施和应急预案,盘活存量资金、优化增量资金,确保流动资金满足正常经营需要。
  四、监管措施
  (一)强化日常监管。监管企业应依法加强对所属子企业银行账户及资金管理情况的监督,定期开展内控流程穿行测试和检查评估,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堵塞管理漏洞。省国资委对监管企业银行账户管理情况、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实施常态化监管,按年度对监管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和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将其作为对企业财务风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强化账户监测。监管企业应加快完善资金集中管理系统,并与省国资委银行账户监测平台顺畅对接。省国资委通过监测平台,实时监测各企业银行账户资金流水,全面掌握企业大额资金变化情况;重点监测账户异常情况,包括金额异常、去向异常、路径异常、程序异常等;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设置相关预警信息,定期做好相关数据汇总与分析研判;及时识别资金风险隐患,适时开展企业资金支付与交易业务的合规性审查。企业新开设银行账户,15天内必须纳入监测平台。
  (三)强化监督检查。监管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大对银行账户开立、资金管理等工作的监督力度,审计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审计检查,并督促相关职能部室、子企业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省国资委每年定期组织开展财务审计、抽查检查等工作,对银行账户和资金管控不力、资金监控穿透不彻底、违反“十严禁”、存在风险管理漏洞的企业,将定期通报,督促整改落实。
  (四)强化责任追究。监管企业违反银行账户及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规事项起直接作用的相关人员承担直接责任,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承担主管责任,企业分管财务负责人承担分管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重要领导责任。涉嫌违纪、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按相关程序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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