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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开展保险资金投资黄金业务试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办发[2025]7号
发文部门: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时间: 2025-1-22
实施时间: 2025-1-22
法规类型: 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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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试点保险公司:
  为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推动保险公司提升资产负债管理水平,金融监管总局决定开展保险资金投资黄金业务试点。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主要内容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试点保险公司可以中长期资产配置为目的,开展投资黄金业务试点。
  (一)试点投资黄金范围。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主板上市或交易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黄金询价即期合约、黄金询价掉期合约和黄金租借业务。
  (二)试点参与主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试点投资要求
  (一)严格决策审批程序。试点保险公司投资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建立职责明确、授权清晰的决策授权机制,根据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要求,制定合理的黄金配置和投资策略。
  (二)配备合格岗位人员。试点保险公司投资黄金应当设置投资研究、交易交割、风控合规、清算核算等岗位,做到前、中、后台人员及职责严格分离。试点保险公司应当配备与黄金投资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人员,其中,投资研究、交易交割岗位应当配备至少2名通过全国黄金交易从业水平考试的人员,风控合规、清算核算等岗位应当配备至少1名通过全国黄金交易从业水平考试的人员。
  (三)建立投资管理制度。试点保险公司应当建立黄金投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管理、投资决策、研究分析、交易交割、清算核算、信息系统、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等。
  (四)完善信息管理系统。试点保险公司通过成为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开展黄金投资的,应当建立满足上海黄金交易所技术运营规范要求的信息技术系统,通过商业银行代理席位开展黄金投资的,应当做好与商业银行的系统与账户的对接工作,满足投资交易、会计核算和风险管理需要。
  (五)坚持审慎投资理念。试点保险公司投资黄金应当灵活运用大宗交易、询价交易、竞价交易等方式分期分批建仓,避免因异常交易行为对市场造成冲击。试点保险公司投资黄金应当使用货币资金,不得办理黄金实物的出、入库业务。
  (六)试点保险公司投资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应当以风险管理或资产配置为目的,合理把控业务规模,禁止用于投机套利。
  (七)试点保险公司投资黄金询价即期和掉期合约,交易对手应当限于金融机构,并做好授信额度管理,切实防范信用风险。试点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控制掉期业务融资规模,融入资金禁止投资高风险和流动性差的资产,掉期业务远端的空头净敞口在任一时点应低于保险公司持有的黄金现货资产。
  (八)试点保险公司开展黄金租借业务,交易对手应当限于金融机构,并合理控制交易对手集中度,单一交易对手租借规模不得超过试点保险公司持有黄金现货合约的20%。
  (九)试点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投资比例要求,投资黄金账面余额合计不超过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试点保险公司投资比例计算应当全面、真实地反映投资情况,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以该业务黄金现货合约市值为统计口径,黄金询价掉期合约以该业务黄金持仓净敞口为统计口径,且单边的存续规模不超过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试点保险公司借出黄金规模应纳入投资比例管理。
  (十)试点保险公司投资黄金应当加强操作风险管理,健全操作风险管理制度,完善风险管理流程,建立交易前分级审批、交易执行双人复核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三、监督管理
  (一)建立定期报告机制。试点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金融监管总局报送试点业务开展情况的报告。
  (二)建立临时报告机制。试点期间出现不符合本通知要求情形或发生相关重大风险事件的,试点保险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金融监管总局报告,在符合试点要求前不得新增黄金投资。
  (三)金融监管总局依法对试点保险公司投资黄金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于违反试点要求或其他相关监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试点资格。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2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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