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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5-2-5
实施时间: 2025-2-5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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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2024年11月,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明确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的土地增值税衔接政策。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起草了《关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报请省政府印发实施。为推动政策尽快出台,征求意见期限为7日。请于2月11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来信请寄至: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南新街37号四川省财政厅税政处(邮编610016),信封上注明“普通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征求意见”。
  二、电子邮件请发至:scczszk@163.com。
  四川省财政厅
  2025年2月5日

  关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统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建造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条件的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
  (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各市(州)此前依规确定的条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由市(州)政府确定是否继续执行。确需继续执行的,由市(州)政府抄报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有关规定,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起草了《关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允许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为明确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土地增值税免征政策的衔接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16号公告,明确土地增值税免征政策继续执行,授权省级政府规定政策具体执行标准。
  二、起草过程
  16号公告出台后,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多次对接国家部委了解政策背景、取向和要求。国家实行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目的是保持房地产企业税负稳定。在此基础上,三部门全面分析梳理现行土地增值税免征政策执行情况,会商起草初稿,履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一)全省统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
  (二)按照国家关于保持房地产企业税负稳定的政策取向,我省土地增值税免征政策的具体执行标准与原普通住宅标准保持一致,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市(州)此前依规确定的条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由市(州)政府确定是否继续执行。确需继续执行的,由市(州)政府抄报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

相关附件:
附件:关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doc    
《关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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