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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下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办理程序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发改规划函[2024]473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4-12-23
实施时间: 2024-12-23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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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高《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办理效率,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适用范围。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范围、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本省内资企业投资项目。内资鼓励项目确认依据的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按照国家更新的现行版本执行。
  2.县级初审。项目所在地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对项目法人单位填报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申请表》进行初审,并明确审核意见。
  审核内容包括:法人单位、项目进口设备清单、用汇额、进口设备是否自用、项目建设起止年限、项目适用政策条目等。非该项目自用设备不得列入。对项目备案证明、核准批复文件或可研批复文件中未明确项目法人单位,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生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地点变化等重大变更的,项目法人单位应到原项目备案或批复主办单位办理变更或补充批复后,再申请办理确认书。
  3.确认书出具。县级初审认可后,项目法人单位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省发展改革委收到申报材料后,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单位补正;对审核同意的,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书。
  4.审核材料清单。项目法人单位一般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申请表(附件1);
  ②进口设备清单(附件2);
  ③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⑤项目备案证明、核准批复文件或可研批复文件之一。
  5.确认书变更。省发展改革委已经出具的确认书,在执行中确需进行延期、增加用汇额度等事项变更的,需由项目法人单位提出变更申请(附件3),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对变更内容及原因初审,并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
  6.线上办理。安徽政务服务网提供“线上办”入口。在确认书办结后,省发展改革委对申请表、进口设备清单、确认书存根打印存档,其他材料以电子方式存档。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
  1.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申请表.doc
  2.项目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doc
  3.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变更申请表.doc
  2024年12月23日

相关附件:
1.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申请表.doc    
2.项目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doc    
3.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变更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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