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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25-1-26
实施时间: 2025-1-1
失效时间: 2039-12-31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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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2025年1月1日起,全国正式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为了加强对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生活保障,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人社〔2025〕1号),对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人员范围、支付标准、经办服务、停缴情形、风险防控等方面作出规定,现将《通知》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人员范围。文件中所指大龄领金人员,是指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时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而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
  二、关于支付标准。大龄领金人员在省内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其中按全省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从“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科目列支。
  三、优化经办服务。采用“先缴后补”经办方式,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在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可以向失业保险金最后领取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经办机构根据申请人在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期间内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月份、对应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月数和金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等情况,核定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一次性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四、关于停缴情形。大龄领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或出现法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停止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进行主动告知。对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告知相关政策和发放信息。
  六、加强风险防控。各地要通过数据比对核查,加强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研判和防范,加强对短期参保骗领待遇、减员不离岗套保等情形的甄别,结合业务经办系统风控提醒,对存在欺诈风险的,可通过转为线下办理、提供证明材料等方式加强核查,严格审核。对确属冒领、骗取行为的,经办机构应及时追回违规领取资金,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项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执行至2039年12月31日 。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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