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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人社发[2024]2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4-11-22
实施时间: 2025-1-1
失效时间: 2039-12-31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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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改革发展局、税务局:
  为加强大龄失业人员保障,支持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6号)精神,现就做好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精准把握人员范围。本通知所称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大龄领金人员)是指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而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
  二、严格把握支付标准。大龄领金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地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其中按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从“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科目列支。
  三、强化宣传主动告知。要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提高政策知晓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要采取数据比对方式,主动筛选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通过电话或短信息等方式及时推送政策信息、经办渠道及流程。
  四、畅通经办服务渠道。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后,可以登录河北人社APP或凭本人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到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经办机构服务窗口申请领取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经办机构通过数据比对和业务协同方式审核通过后,及时将资金发放至大龄领金人员本人社会保障卡关联的银行账户。
  五、准确把握停缴情形。大龄领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或出现法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停止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六、严密防控基金风险。要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加强监测分析预警,做好资金测算,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平稳可持续。要合理制定资金计划,确保待遇资金及时发放到位。进一步完善政策、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风险防控体系,加强人防、技防、制防、群防四防协同,健全审核、拨付等监督机制,根据政策调整动态完善风控规则,通过数据比对核查,加强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研判和防范,加强对短期参保骗领待遇、减员不离岗套保等情形的甄别,落实风控规则嵌入系统。对于存在欺诈风险的,要加强核查,严格审核,对冒领、骗领、套取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七、加大组织推动力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优化主动告知方式和申领、办理流程,切实提升服务质效,加快政策落地见效。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执行至2039年12月31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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