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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开展社会资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人社发[2024]16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9-19
实施时间: 2024-9-19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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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农业农村局、残疾人联合会:
  现将《云南省开展社会资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开展社会资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20号)要求,倡导和鼓励社会各界资助城乡居民提高参保缴费水平,进一步扩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渠道。为规范资助和受资助行为,加强资助资金管理,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工作思路
  按照坚持自愿资助、突出扶贫济困、确保公开透明,强化规范管理的原则,引导鼓励社会各界及爱心人士对云南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给予资助,扶助困难群体参保缴费,进一步扩宽筹资渠道,增加个人账户积累,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升全省城乡居民养老待遇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二、资助人和受资助人范围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自愿选择符合其资助意愿的参保人进行缴费资助(以下简称“资助人”)。
  受资助人是符合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参保人。特别鼓励资助困难群体参保缴费并提高缴费档次。
  三、资助标准
  资助人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自主确定对受资助人的资助标准。
  社会资助应在受资助人个人缴费的基础上开展,社会资助不替代个人缴费和政府对困难群体的代缴。
  受资助人同时享受集体经济补助的,其集体经济补助和社会资助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云南省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档次标准。不能对以往年度进行资助。
  四、资助方式及流程
  社会资助资金应缴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记入受资助人当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一)直接资助给个人
  资助人与受资助人就资助的资金、用途、期限等内容订立资助协议(协议可参考附件2)。协议签订后,资助人向受资助人参保所在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办理申请,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资助人将资助资金直接存入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相关社保手续。
  (二)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村小组资助给受资助人
  资助人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村小组就资助的资金、对象、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订立资助协议(协议可参考附件3)。协议签订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村小组按照协议约定的事项,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制定具体的资助方案,公示无异议后,将受资助人名单、金额、受资助情况说明、公示结果及申请材料等报送所在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资助人将资助资金直接存入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相关社保手续。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协调,积极推进。开展社会资助工作是进一步丰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渠道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统筹谋划,规范操作规程,强化内部监督,抓好具体经办;县级民政、农业农村、残联等部门应及时提供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名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村小组要加强宣传动员,承担主体责任,抓好工作落实。
  (二)强化宣传动员,引领带动。结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抓好社会资助的宣传发动,动员更多有条件的个人、法人对参保人进行资助。及时总结提炼在工作推进过程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形成一批典型案例在全省、全国推介。同时加强舆论引导、监控,防止出现借机炒作、误解误读的情况发生,引导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安全。要将资助资金、受资助人、资助标准等情况登记造册,以适当的方式在本辖区内公开有关情况,接受监督。资助资金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后,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督管理。适时邀请第三方对社会资助工作进行监督。对侵占、挪用、贪污的资助资金,应依法追回,按原资助用途处置。
  (四)强化工作调度,积极跟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社会资助工作不定期调度,各州(市)应及时反馈在推动落实过程中遇到的情况,于2025年1月10日前报送年度工作情况。
  附件:
  1.云南省开展社会资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流程(参考)
  2.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协议书(参考)(个人版)
  3.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协议书(参考)(集体版)
  4.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社会资助办理申请(参考)(个人版)
  5.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社会资助办理申请(参考)(集体版)

  附件1
  云南省开展社会资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流程(参考)
  (一)直接资助给个人工作流程
  1.签订协议。资助人与受资助人就资助的资金、用途、期限等内容订立资助协议(协议可参考附件2)。
  2.提交办理申请。资助人向受资助人参保所在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社会资助办理申请(可参考附件4),并提供资助协议及相关受资助人名单、资助标准等材料。
  3.核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有关信息(包括受资助人参保情况及其可受资助的额度)。
  4.缴费。资助人按照资助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将核定后的资助资金直接存入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资助缴费凭证。
  5.记账。资助资金到账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资助名单、标准为受资助人按规定办理相关社保手续,包括受资助人个人账户完成记账等。
  6.反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结果反馈给资助人和受资助人。
  (二)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村小组资助给受资助人
  1.签订协议。资助人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村小组就资助的资金、标准、对象、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订立资助协议(协议可参考附件3)。
  2.形成集体资助方案。协议签订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村小组按照协议约定的事项确定受资助人名单、资助标准、资助时限等,在此期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村小组应积极与资助人进行沟通,并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形成具体的资助方案,公示5个工作日。
  3.提交办理申请。公示无异议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村小组将受资助人名单、金额、受资助情况说明、公示结果以及申请资料(可参考附件5)等报送所在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核实。社会保险经办机核实有关信息(含受资助人参保情况及可资助额度)后,将有关信息反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村小组和资助人。
  5.缴费。资助人根据核定的金额将资助资金按年度一次性存入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反馈缴存凭证。
  6.记账。在资助资金到账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资助名单、标准为受资助人按规定办理相关社保手续。
  7.反馈。完成记账手续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结果反馈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村小组和资助人。
  8.监督。各地资助方案要按照要求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资助工作进行监督。

  附件2
  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协议书(参考)(个人版)
  甲方(资助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受资助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方式:
  为更好地践行社会责任,传承回馈社会的公益理念,根据《云南省开展社会资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指导意见》等规定,甲方自愿向乙方无偿资助资金壹笔,用于乙方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应参加户籍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个人缴费(含乙方属于当地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困难人员情形)。
  二、甲方提供资助金额(人民币)      元(大写       ),用于资助乙方       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
  三、本协议签订后,甲方负责向乙方户籍地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资助,并按规定将资助资金存入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四、甲方有权了解乙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情况。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用于办理资助申请的个人资料。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资助为公益行为,协议受法律保护。除双方协商解除外,不能撤销。如因乙方未参保或不履行缴费而导致资助无法完成的,甲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六、其他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每份均为合同正式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资助人(签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受资助人(签名):
  法定(授权)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协议书(参考)(集体版)
  甲方(资助方):
  个人,姓名:          身份证号:
  单位(组织):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委托资助方):
  街道、村(居):
  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根据《云南省开展社会资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指导意见》,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向乙方无偿提供资助资金(人民币)      元(大写         ),用于委托乙方资助辖区内村(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资助年度为     年度到     年度。
  二、甲方委托乙方资助辖区内村(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甲方授权乙方确定受资助人名单和个人受资助标准。乙方确定受资助人名单和个人受资助标准后,应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甲方。
  三、甲方权利。监督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向乙方查询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向乙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乙方义务。负责确定受资助人名单和个人受资助标准,受资助人员应先履行个人缴费义务。向当地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资助申请和提交有关材料。
  五、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乙方按要求将资助资金分年度存入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按甲方要求提供资助资金使用与管理财务资料。
  六、乙方在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反馈的到账信息后,应在      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接受资助款收据。
  七、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捐赠为公益行为,协议受法律保护,除双方协商解除外,不能撤销。
  九、其他约定。乙方可以适当的方式褒扬甲方资助善举;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十、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每份均为合同正式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授权)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授权)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社会资助办理申请(参考)
  (个人版)
  申请人(资助人):
  身份证号:
  与受资助人关系:
  亲 属 ○
  其    他:
  受资助人:
  身份证号:
  个人参保编号:
  本人(资助人)        自愿资助(受资助人)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资助年度是      年度,资助金额是       元(大写:          )。本人对资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办理条件及办理流程已充分知晓,将会在社保经办机构核定金额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资助金额存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专户,并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缴存凭证。并已知晓:资助手续办理完成后,资助资金计入受资助人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除政策规定的情形外,一律不予退费。
  资助人(签名并按手印):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5
  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社会资助办理申请(参考)
  (集体版)
  申请单位或集体(公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村小组)
  申请单位(集体)负责人:
  资助范围:(具体的村(居)民委员会或村小组)
  资助(单位)人:
  资助单位法人代表:
  (资助人或资助集体)  与  (受资助集体)    达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资助协议, (资助人或资助集体)  对村(居)民委员会或村小组的成员进行资助,资助标准为      ,资助总额为         (大写:          ),资助年度为     年度。现请 (社保经办机构) 予以核定,核定无误后,将按照《云南省开展社会资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指导意见》办理后续手续。
  申请单位(集体)负责人(签字):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注:申请应附资助协议、资助方案,以及受资助人名单、金额、受资助情况说明、公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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