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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人社字[2025]21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5-1-22
实施时间: 2025-1-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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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雄安新区党群工作部、公共服务局、财政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94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落实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符合《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相关问题的意见》(冀政函〔2014〕88号)第四条规定条件人员,退休年龄不低于按原法定退休年龄50周岁女职工延迟退休政策确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二、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核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养老保险费补缴(补欠)等原因造成职工不能及时领取待遇的,基本养老金从审核通过的职工选择的退休时间次月计发。
  三、办理企业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核准、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发放等业务,需同步提交职工本人签字的退休时间申请书。
  职工本人未提交退休时间申请书,也不存在弹性延迟退休情形的,所在单位出具情况说明,按法定退休年龄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四、上述规定从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
  河北省财政厅
  202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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