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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财环资[2025]3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5-1-16
实施时间: 2025-1-16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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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财政局,航空港区财政金融局,各县(市)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修订了《河南省省级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省级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1月16日

  附件
  河南省省级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以下简称治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6号)、《河南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豫财环资〔202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治理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防治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的资金。
  第三条 治理资金使用与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益方向。治理资金使用要区分政府和市场边界,支持公益性工作。
  (二)合理划分事权。治理资金使用要着眼全局、立足省级层面,主要用于共同财政事权事项,支持开展对全省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及地域性较强的生态保护修复。
  (三)集中统筹使用。省级层面注重集中分配,聚焦于生态系统受损、开展修复最迫切的重点区域和工程;市县层面应注重统筹使用,加强生态保护领域资金的整合,发挥资金协同效应,着力提高治理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四)资金安排公开透明。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治理资金实施期限为五年。实施期限届满前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及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形势需要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治理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治理资金预算需求、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资金及绩效目标;配合省自然资源厅对治理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省自然资源厅和市县做好预算绩效管理,适时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等。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提出治理资金预算需求,拟定绩效目标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研究制定相关技术标准,组织开展实施方案的编制、审核和项目储备等工作,对市县申报项目的绩效目标、负面清单等进行审核;负责项目立项、组织实施、日常监管、竣工验收等,督促和指导市县做好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落实后期管护责任;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落实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
  第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治理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治理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组织项目实施、日常监管及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分配方法
  第七条 治理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
  (一)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着眼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国家重大战略重点支撑区、生态问题突出区和省级重要生态保护区域,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支持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地区进行系统性、整体性修复,完善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整体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
  (二)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地区开展历史遗留和责任人灭失的废弃工业土地和矿山废弃地整治,实施区域性土地整治示范,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修复人居环境。
  (三)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防治。开展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重点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等综合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建设等。
  (四)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生态保护修复项目。
  治理资金应优先用于解决生态系统突出问题,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不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等国家管控要求的项目;有明确修复责任主体的项目;已有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公园、广场、雕塑等旅游设施与“盆景”工程等景观工程建设。对不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或调整,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下的支持事项,应当及时退出。
  第八条 治理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其中:
  (一)用于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方面的资金,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公开择优确定项目。根据治理资金规模、项目投资额、绩效目标等进行奖补。
  (二)用于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防治等项目的资金,省财政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等情况,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给予支持。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范围、重点、要求等具体事项。
  第十条 项目所在省辖市、有关县(市)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实施任务、保障机制以及分年度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等,按照项目申报要求提出申请,并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纳入支持范围项目所在市(县)应当按规定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后,按程序报送省自然资源厅、财政厅等部门。
  第十一条 省自然资源厅根据申报情况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和绩效目标等报送省财政厅。对市县的转移支付,应将资金和绩效目标细化到具体市县和项目;对省级部门的支出,应将资金和绩效目标细化到具体承担单位和项目。
  第十二条 对省级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省财政厅在每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六十日内下达;用于省本级单位的支出,随同年度预算批复下达。提前下达市县的,市县财政部门应按照《预算法》要求编入本级预算,在本级人大批准后分配下达。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预算一经批复下达,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调整实施方案的,应当坚持总投资和绩效目标不降低原则。实施方案调整不涉及项目实施区域变化的,应由省辖市、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自然资源厅、财政厅等部门备案。涉及项目实施区域发生变化的,应经省辖市、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自然资源厅、财政厅等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治理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治理资金的结转结余,按照中央和我省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项目因不可抗力需中途撤销或者中止的,经审批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剩余资金按财政存量资金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治理资金支持项目形成的各类资产,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管护责任,负责运行管理和维护。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加强绩效目标管理,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并报财政部门审核。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指导,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未按要求设置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审核不通过的项目,省级不予安排治理资金,市县不得下达项目预算。省财政厅在下达治理资金时,同步下达区域或项目绩效目标。市县财政部门在细化下达预算时,同步下达相应的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预算调整流程报批。
  第十八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全省绩效自评工作。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商本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本地区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自评表以及能够佐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相关材料,报送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汇总形成全省绩效自评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并将各地治理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及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对治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市县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科学组织项目,合理筹措资金,避免形成隐性债务,要对治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如发现资金使用、项目调整等方面重大问题,应当按照程序及时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治理资金。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骗取、挤占、截留、挪用资金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南省省级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环资〔2019〕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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