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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相关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采购[2025]90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5-1-22
实施时间: 2025-1-22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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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朝阳、海淀、昌平、通州、大兴、顺义区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国资局: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近期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在相关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24〕265号),现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试点范围
  注册地址或实际办公地址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采购人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自2025年2月1日起,推动开展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试点工作。
  二、试点内容
  (一)高标准制定采购需求和报价标准
  1.试点地区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要求编制采购需求,切实履行采购需求调查程序。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尽可能的完整、客观、量化、可比。信息化类项目的采购需求,需明确项目功能模块明细、服务边界和影响价格的关键参数等。
  2.在明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的基础上,应制定清晰、合理的报价标准。货物类采购除需明确采购项目预(概)算、最高(总)限价、定价方式外,还需明确供应商的分项报价要求。
  (二)全面推进全流程电子化采购
  1.试点地区采购人政府采购项目应采用全流程电子化方式进行,按照系统预警提示要求,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程序。评审委员会未按要求启动审查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予以提醒。
  2.对于启动异常低价程序要求提供说明材料的情况,应至少为供应商提供30分钟准备说明时间,最长限定时间由评审委员会视评审进度决定。供应商说明材料应至少包括价格构成、成本测算依据、报价合理性说明等。
  (三)加强异常低价中标项目的履约验收管理
  对于符合异常低价情形但通过评审委员会审查的中标供应商,采购人可按照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收取履约保证金。加强对相关项目履约情况的跟踪,严格执行履约验收程序,并将验收报告上传至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对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或者由于自身原因未按合同履约的供应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三、工作要求
  1.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明确本地区纳入试点的采购人名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积极指导试点采购人开展工作,加强宣传培训和试点经验总结,定期向市财政局反馈试点成效和问题,协助优化完善示范文本和电子化系统功能。
  2.试点地区公共资源交易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应优化评标场所管理,为评审专家开展价格调查提供必要的软硬件条件。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服务不得干涉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依法进行必要的交流。
  3.试点地区采购人应发挥采购主体责任,按照要求积极推进试点工作,加强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择优选择代理机构,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实施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的有关要求,并监督代理机构落实。
  北京市财政局
  202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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