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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5年资产评估会员资格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25-1-14
实施时间: 2025-1-14
法规类型: 人员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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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中评协〔2023〕13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现将我区2025年资产评估会员资格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入会登记的执业会员(包括见习执业会员、正式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
  二、年检时间
  2025年1月15日至3月31日。
  三、年检办理
  (一)年检方式
  在线办理。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通过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系统,网址:https://uimp.cas.org.cn/#/)办理年检业务。
  (二)执业会员年检
  执业会员年检由本人自行办理,不可代办。在年检期间需要办理转所的执业会员,应当先完成年检手续,转入协会代管的除外。
  (三)机构会员年检
  单位会员年检由机构管理员办理。同时根据《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执业会员提出年检申请后,由机构管理员对执业会员有关情况进行自查并提出意见。请各机构于2月28日前将单位会员年检和所属执业会员年检材料上传至系统。
  (四)协会代管会员年检
  协会代管未满1年的执业会员,未存在《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予以通过年检;协会代管超过1年的执业会员,符合《办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我会将根据《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为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系统操作及所需材料
  (一)执业会员
  1.操作路径:系统登陆后,菜单栏-业务办理-年检。需先补齐个人头像、签名及新印章备案,同时填写、核对基本信息。
  2.所需材料:
  (1)与所在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含劳务合同);(2)人事档案存放证明(要求时间为年检当月,离退休人员也需提供);(3)2024年度社保缴费证明—《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汇总单》,离退休人员提供离退休证书。
  (二)单位会员
  1.操作路径:机构管理员账号系统登陆后,左侧系统菜单栏-年检管理。需进行机构年检提交和执业会员年检的确认。
  2.所需材料:
  (1)自查报告;(2)单位会员基本情况,与财政部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系统一致的无需提交;(3)上年度资产评估项目重要信息,与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系统一致的无需提交;(4)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情况。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提供职业责任保险保单扫描件。
  满足机构备案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的其他专业领域评估师,需在机构工作人员列表处添加。
  3.对机构所属执业会员年检确认:年检管理页面-右侧机构执业会员年检提交,或根据提示,点击提交个人年检;选择人员,确认通过。
  五、工作要求
  (一)请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年检工作,各机构管理员应当指导本机构执业会员做好自主管理工作。对尚未完成身份信息验证的执业会员尽快登录系统完成验证。
  (二)我会在年检过程中发现单位会员存在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情形,及时督促其进行整改,所属执业会员暂缓年检,整改未完成前不得承接资产评估业务,并向财政部门报告。
  (三)对年检结束时仍不能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单位会员不予通过年检,所属执业会员暂缓年检,并按照《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注销备案,向财政部门报告。
  六、其他事项
  (一)具有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资质的单位会员,在年检过程中可通过系统补充相关信息,提交相关证书电子版,并及时更新其他专业领域评估师信息,确保评估师总数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根据“97号令”第十三条规定,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不得承接资产评估业务。
  (二)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在年检过程中应当认真核实、更新自身基本信息。单位会员如有按照“97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需要办理变更备案的事项,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三)执业会员应当在提出年检申请前,通过系统完成本人签名及印鉴的上传,签名和印鉴将合成到电子证书上。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注 册 部: 0991-2849024、2849047
  技术支持: 010-88014204
  附件:资产评估行业统一信息平台年检模块操作手册
  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4年1月14日

相关附件:
资产评估行业统一信息平台年检模块操作手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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