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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产评估协会关于报送2024年度财务报表及交纳2025年度会员会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评协[2025]1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25-1-8
实施时间: 2025-1-8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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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各执业会员: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报送2024年度行业财务报表及交纳2025年度会费有关工作的通知》(中评协办〔2024〕94 号),现将报送2024年度行业财务报表和交纳2025年度会员会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4年度财务报表报送的要求
  (一)2024年度行业财务报表的汇总与报送工作将继续通过网络,依托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财务报表模块(以下简称财务模块)完成。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网站(www.cas.org.cn),点击左侧“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专栏,登录后选择“财务报表”。财务模块使用说明在登录界面和中评协网站“信息化建设”专栏发布。财务报表汇总模块网上开通时间为2025年1月6日。
  (二)我区各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按照中评协要求,认真做好2024年度的财务报表编报工作。外省资产评估机构在我区设立的分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亦须向我会报送财务报表。
  (三)评估机构会员财务报表按照非合并报表方式填报,各评估机构会员仅报送本机构财务报表,不包含分、子公司相关财务数据。填报主营业务收入明细项时,所填项目应当具备相应业务资质。
  (四)评估机构会员申报的主营业务收入需要核实,采取比对纳税申报记录或审计报告等材料的方式进行审核,有必要时可以组织专项抽查。对发现问题的,可以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和会费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自律惩戒。
  (五)2024年12月31日前在我区财政厅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不论有无业务均须向协会报送财务报表。
  (六)2024年度资产评估机构会计报表的报送包括:《报表封面》、《编表说明》、《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会费情况汇总表》。
  (七)各资产评估机构上报的2024年度会计报表,必须是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为一套人员,两块牌子的评估机构,不得为自己进行审计,也不得与上述情况相同的两家机构进行相互审计。
  (八)各资产评估机构在编写2024年度《编表说明》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机构基本情况、资产情况、重要债务说明情况、职业风险基金提取及使用情况、业务收入增减原因等。
  (九)各资产评估机构关于职业风险基金的提取,按《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26号)执行。
  (十)2024年度各资产评估机构财务报表同时采取网络报送和纸质报表报送两种方式。纸质报表应统一从中评协“财务报表汇总模块”里导出,用A4纸打印,用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和相关人员印章后上报协会。
  (十一)各资产评估机构所编制的2024年度会计报表,连同审计报告(2024年10月31日以后备案的评估机构会计报表可不审计)、2024年12月增值税申报表、2024年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必须在2025年3月15日前报送(包括报表的网络报送)。
  (十二)有关说明
  1.填报财务模块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360安全浏览器(极速模式)、IE9及以上版本IE浏览器,其他浏览器存在兼容问题,可能导致操作无法成功。
  2.对已经取得财务模块账号的评估机构,可由财务上报人员直接登录填报;对未申请过财务模块账号的评估机构,需要先申请账号,再登录填报。财务模块在评估机构的管理账号中默认存在,评估机构的管理员账号可以对本机构财务上报人员审核和赋权。
  3.如使用财务模块遇到问题无法解决时,可联系软件公司(技术支持):
  石如梁:13051653113
  秦玉恒:18515423171
  二、2025年度会员会费的交纳
  2025年度会费交纳工作以财务模块为依托,按照会费办法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会费计交起始时间问题的意见》(中评协办〔2022〕36号)相关规定执行。
  (一)单位会员会费的交纳
  1、会费缴纳标准
  资产评估机构作为单位会员以2024年度内从事各项业务取得的收入总和(以下称年度收入总和)在:
  300万元(含)以下的,交纳10,000元;
  3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含)以下的,交纳50,000元;
  3000万元以上的,交纳800,000元。
  2、会费减免政策
  (1)资产评估机构单位会员按上述标准计算的应缴纳的会费额度高于原标准(中评协〔2005〕101号)(注:原标准“以上一个会计年度的收入总和为基数,按1%的标准交纳会费)的,高出部分可以免予交纳。
  (2)在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同时,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土地估价业务、矿业权评估业务等其他专业领域评估业务的单位会员,年度收入总和可以扣除该专业领域评估业务收入,作为会费计算基数。
  会费计算基数同时作为综合评价、分级管理等事项依据。
  已经在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补充其他专业领域评估资质的单位会员,需要扣除相应收入的,应将相应收入数据填入主营业务收入有关明细项。
  ( 二)个人会员会费的交纳
  执业会员交纳4000元。其中,非证券资格评估机构执业会员(不含证券资格评估机构分支机构执业会员)减免一半交纳。
  个人会员上年12月31日前在籍时间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减半交纳。不满半年的,免予交纳。
  (三)请各评估机构于2025年1月31日之前将应交纳的个人会员(以2024年12月31日在中评协系统的评估师人数为准,也是2025年度机构上报协会年检的人数,也是2024年度机构主要经济指标汇总的评估师人数)会费汇至广西资产评估协会账户;于2025年2月28日之前将应交纳的单位会员会费汇至广西资产评估协会账户。
  户名:广西资产评估协会
  账号:45001604550050505188
  开户行:建行南宁市桃源支行
  三、其他事项
  在编制财务报表和使用财务报表汇总模块及交纳会费的过程中,如有疑问,请与广西资产评估协会联系。
  联系人:冯惠
  联系电话:0771-2863032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资产评估协会
  2025年1月8日

  附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09〕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加强和规范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的管理,完善资产评估机构职业责任保障机制,我部制定了《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附:
  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的管理,完善资产评估机构职业责任保障机制,提高抵御风险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取、使用职业风险基金。
  第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于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前,以本年度评估业务收入为基数,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从管理费用中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并设立专户核算。
  第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应当用于下列支出:
  (一)因职业责任引起的民事赔偿;
  (二)与民事赔偿相关的律师费、诉讼费等法律费用。
  本条第一款支出事项发生后,资产评估机构向相关责任人追偿的部分,应当纳入职业风险基金管理。
  第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持续经营期间,应当保证结余的职业风险基金不低于近5年评估业务收入总和的5%。
  资产评估机构因赔付造成职业风险基金余额低于近5年评估业务收入总和5%的,应当于本会计年度终了前提取补足职业风险基金。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因补提职业风险基金导致净资产不足200万元的,股东或合伙人应当在三个月内注资补足净资产。
  第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在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前提下,经股东会或合伙人决议,可将已计提5年以上(不含5年)结存的职业风险基金转作当年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同时应当完善相关内部管理制度。
  第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合并的,合并前各方已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应当并入合并后机构。
  第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分立的,已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应当按照权利与责任一致的原则,在分立各方之间进行分配,并在分立协议中予以约定。
  第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清算时,职业风险基金余额应当核转清算收益。
  第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可以在机构所在省通过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方式,提高抵御职业责任风险的能力。
  资产评估机构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不再提取购买保险年度的职业风险基金。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应当与保险公司签订书面保险合同。保险合同除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外,还应当约定以下事项:
  (一)投保范围为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业务收入;
  (二)赔偿范围应当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职业风险基金支出范围一致;
  (三)追溯期应当追溯至首次购买保险年度;
  (四)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已购买保险年度评估业务收入总和的5%。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职业责任保险的追溯期超过5年,且累计赔偿限额已不低于近5年评估业务收入总和5%的,可不再增加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并可将5年以前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余额予以分配。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的职业风险基金,由总机构统一提取和使用。
  具有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投保范围应包括其分支机构的评估业务收入。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资产评估机构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62号)的规定,将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累计职业风险基金账户信息,随同年度会计报表等资料一并报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评估协会备案。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81号)的规定,将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累计职业风险基金账户信息,随同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等资料一并报财政部、证监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备案。
  第十五条 财政部以及省级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提取、使用、分配职业风险基金以及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
  资产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24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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