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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资产评估行业专业技术导师团执业问题解答[三]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25-1-16
实施时间: 2025-1-16
法规类型: 项目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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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以下问题解答系根据江苏省资产评估行业专业技术导师团日常开展业务指导和技术帮扶中,针对大家遇到的典型问题解答整理而成,仅代表专业技术导师个人意见,供会员执业参考,不应被视为对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解读,不能替代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执业中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的职业判断。

  问题:
  1.评估基准日如何选择。法院委托评估楼上漏水造成楼下门店的装修损失。漏水是2023年冬天发生的,2024年评估机构收到委托查勘现场后,让法院补充修复方案,法院委托了一家第三方机构出具了修复方案。后经与该第三方机构沟通对接,法院约了出具修复方案的第三方与评估机构共同再次查勘现场,并出具了补充修复方案,重新确认了修复工程量。因为前后间隔时间较长,评估基准日应该确定为哪个时间比较合适?
  2.损失评估是否考虑成新率。委托书上明确评估的是损失,漏水造成的装修损失要不要考虑成新率?法官认为这属于专业问题,由评估师自行判断,那么我们该如何处理?

  解析:上述两个问题均属于侵权财产损失的评估问题。
  1.评估基准日的确定。本案出现了三个关键时点,即2023年财产损失发生时、评估机构首次现场勘察日、评估机构第二次现场勘察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4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因此,一般而言,评估基准日通常为财产损失发生日。
  全国人大法工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下册)》中进一步指出,一般说来,市场价格会有上升或下降的可能,一个侵权案件审判终结需要时日,如果对于价格标准不作确定,则可能在司法实践中引起混乱,侵权行为发生时、诉讼开始时、诉讼终结时等都可能成为裁判者考虑的时间点,由于市场价格的波动,不同的时间点赔偿的数额就会不同。为了避免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规则运用上的不统一,本条需要明确对财产损失的计算标准,最终确定以财产损失发生的时间点计算损失,主要考虑两点:一是“损失发生时”相比较其他时间点最容易固定和掌握。其他时间点上,如起诉日、立案日、裁判日等均存在不确定,有可能存在同一类型案件确定时间不同的情况,不利于统一财产损失的计算点,二是本条还规定了“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确定损失的方法。当价格波动较大时,为了使被侵权人获得充分的救济,裁判者可以以其他合理方式确定损失。考虑到实践的复杂性,没有限定“其他合理方式”的范围,由裁判者结合具体案情自由裁量。
  在目前的司法实务当中,出于有利于充分保障赔偿权利人合法利益之考虑,对于时间跨度长、特别是市场价值波动大,当事人原产权安置权益需要通过货币化方式实现的,亦可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酌情选择。
  综上,评估基准日的确定应由人民法院给出明确意见;在法院没有给出明确意见前,应与法院充分沟通,提出专业建议,最终由法院确定。
  2.装修损失评估是否考虑成新率的问题。是否考虑成新率具体应参考人民法院确定的修复方案而定,并尽可能征求法院意见。通常情况下,整个独立空间全部损失的,考虑成新率更为合适。“旧貌换新颜”,被侵权人获得了全新的、额外的补偿,有违“损失填平原则”。因漏水造成房屋室内、室外装饰装修及家具、电器、设备等物品受损而产生的财产损失,在计算成新率时,应充分考虑各类资产的经济寿命年限。
  局部更换或修复的,不考虑成新率,一般情况下考虑成新率后财产损失难以覆盖必要的修复费用;无法修复需更换的家具、电器、设备等,评估时应考虑成新率。
  3.最后,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司法诉讼案件中涉及的财产损失评估,是对特定时点(如损失发生时)财产损失金额的判断,因此,该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仅在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期间确定该评估基准日财产损失金额时有效,不同于一般产权交易目的下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的确定。
  执笔人:中企华中天 李斌
  审核人:金证评估 徐晓斌 中联评估 岳修奎
  天健华辰 陈小兵 北方亚事 李德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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