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建城字[2024]226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24-12-25
实施时间: 2024-12-25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阅读人次: 21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城管局、住建局、财政局、发改委:
  为规范全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和《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建城〔1993〕410号)规定,对我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城市道路占用费仍执行现行有关规定。按照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的通知》(晋财综〔2020〕36号)要求,对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均规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由省级建设(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正在制定全省统一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目前已基本完成,拟于2025年3月1日起执行。为了做好收费工作的衔接,各市要抓紧清理自行制定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亦于2025年3月1日起废止。
  三、原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晋建城字〔1993〕307号 晋价涉字〔1993〕177号)中与本通知不符的内容,于2025年3月1日起以本通知为准。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25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规范质检系统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质检财函[2012] 2012/8/6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 粤发改规[2024] 2024/8/1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我省司法鉴定收 苏发改收费发[2 2019/8/12
关于印发《全国性保险业社团组织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保监财会[2018] 2018/1/24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民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 粤价[2012]74号 2012/3/31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 青发改收费[201 2012/1/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发改收费[201 2010/8/5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转发省物价局等部 青价费[2011]37 2011/6/16
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发布《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 甘价服务[2006] 2007/1/1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卫生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 青发改收费[201 2011/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