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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人社规[2024]1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4-11-25
实施时间: 2024-12-1
失效时间: 2025-12-3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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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为扩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有效提升参保缴费质量,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保局关于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养老保险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我省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全部纳入养老保险体系,实现从制度全覆盖迈向法定人员全覆盖,充分发挥养老保险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助力乡村振兴的重要作用,更好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老年基本生活。
  二、政策措施
  (一)我省各地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时,已年满45周岁的人员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标准可在我省现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中任选一档,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年满60周岁时,可以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我省各地实施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时,不满45周岁的人员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应逐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在我省现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中任选一档,一次性缴纳满15年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我省各地实施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时,未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后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应逐年缴费,年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在我省现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中任选一档,一次性缴纳满15年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参加我省新农保、城居保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参保期间存在中断缴费的,可以补缴中断年限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可在补缴当年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中任选一档进行缴费。
  (五)本通知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可在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现行缴费档次中任选一档,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后,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六)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和补缴中断年限养老保险费的,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一次性缴费,不再重新计发养老待遇。
  (七)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和补中断年限缴费,由参保人员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缴费档次和金额,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进行缴费。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作,事关广大城乡居民切身利益,关系到我省养老保障安全网是否织密扎牢,是否实现法定人员养老保险全覆盖,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努力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质量,促进应参保人员应保尽保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加强政策引导。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执行和制度运行管理,增强政策执行和制度运行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各地和有关部门要通过“数据找人”“政策找人”等措施,主动排查、全面分析,将城乡居民中的法定参保人员全部纳入养老保险体系,鼓励早参保、多缴费、长缴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努力提高养老待遇水平。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主动作为,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
  (三)加强风险管控。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经办过程管控,落实行政、经办、监督、信息、咨询责任,规范做好政策解答、经办服务、监督管理、费用征收各环节的工作。要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加强舆情监测引导,主动收集了解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工作中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报告,确保缴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作仍按成都市现行办法办理。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今后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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