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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财规[2025]1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5-1-3
实施时间: 2025-2-10
法规类型: 债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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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相关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做好云南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组建、管理等工作,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云南省财政厅制定了《云南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
  云南省财政厅
  2025年1月3日

  云南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云南省政府债券顺利发行,进一步规范做好云南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以下简称承销团)组建、管理等工作,切实维护承销团成员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20〕36号)、《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财库〔2020〕4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政府债券承销团组建、管理和考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云南省政府债券,是指以云南省人民政府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由云南省财政厅组织发行,并办理还本付息事宜的地方政府债券,包括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承销团成员,是指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资格条件,经云南省财政厅确定,承担云南省政府债券承销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二章  承销团的组建和管理
  第五条  承销团的组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云南省财政厅提前发布组团公告,金融机构自愿报名,根据市场环境、债券发行任务等择优选择确定承销团成员。
  第六条  新一轮承销团组建前,云南省财政厅将提前公布组团公告,明确报名条件、报名截止时间以及云南省政府债券公开招标发行承销协议(范本)。
  第七条  申请成为承销团成员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具备债券承销业务资格;除外国银行分行外,其他报名机构均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云南省分支机构代总机构报名的需提供总机构的书面授权;外国银行分行参与承销政府债券,应取得其总行对该事项的书面授权。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债券承销、交易等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信誉良好。
  (三)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四)具有负责债券业务的专职部门和健全的债券投资与风险管理制度。
  (五)信息化建设满足债券发行需要,能够通过“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财政部上海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财政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财政部北京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进行投标。
  (六)有能力且自愿履行云南省政府债券承销协议规定的义务。
  (七)近3年内未被云南省财政厅取消承销团成员资格或未主动退出云南省政府债券承销团。
  第八条  云南省财政厅根据市场环境、云南省政府债券发行任务等,确定承销团成员,并根据机构意愿、债券市场能力、机构实力、承销任务等确定主承销商和一般承销商。对于不属于上一届承销团成员的机构,云南省财政厅将根据机构实力、承销能力等综合评估,但原则上只能先成为一般承销商。
  第九条  承销团成员和主承销商确定后,云南省财政厅将及时向社会公布承销团成员名单,并与承销团成员签署承销协议。
  第十条  承销团有效期3年,期满后,依照本办法重新组团。有效期内,云南省财政厅将开展承销团考评,并根据债券发行需要和承销团考评结果等,组织增补承销团成员、承销团成员退出、调整承销团成员等级(主承销商、一般承销商)等。
  第十一条  主动退出承销团或被取消承销团成员资格的金融机构,自退出和被取消承销团成员资格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加入云南省政府债券承销团。
  第十二条  承销团成员增补、退出、等级调整等相关事项,云南省财政厅将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承销团的考评及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云南省财政厅对承销团成员的考评,按银行类和券商类分别进行。
  第十四条  具体考评指标及评分标准。
  (一)承销贡献度(60分)。根据承销团成员全年实际承销金额(指承销云南省政府债券规模),从高到低排名,排名第一的得满分,其余按与第一名的占比计算得分。
  (二)承销完成度(10分)。根据承销团成员全年承销金额与承销协议要求的全年最低承销额占比计算得分,完成或超过最低承销额的得满分。
  (三)承销均衡度(15分)。承销均衡度分为承销期限均衡度和承销类型均衡度,得分为承销期限均衡度和承销类型均衡度得分合计,未承销云南省政府债券的不得分。
  1.承销期限均衡度(5分)。按照承销团成员全年承销各期限云南省政府债券的占比结构与云南省发行各期限政府债券占比结构的契合度测算,从高到低排名,排名第一的得满分,其余按与第一名的占比计算得分。
  承销期限均衡度=1/(1+∑|An-Bn|)
  其中:An是指云南省n年期政府债券发行量与全年政府债券发行金额的比值,Bn是指某承销团成员承销云南省n年期政府债券金额与全年承销云南省政府债券金额的比值。
  2.承销类型均衡度(10分)。按照承销团成员全年承销云南省政府债券各类型的规模占比结构与云南省全年发行各类型政府债券占比结构的契合度测算,测算值从高到低排名,排名第一的得满分,其余按与第一名的占比计算得分。债券类型包括再融资一般债券、再融资专项债券和新增一般债券、新增专项债券。
  承销类型均衡度=1/(1+∑|Cn-Dn|)
  其中:Cn是指债券类型为n的云南省政府债券发行量与全年云南省政府债券发行量的比值,Dn是指某承销团成员承销债券类型为n的云南省政府债券金额与全年承销云南省政府债券金额的比值。n分别为再融资一般债券、再融资专项债券、新增一般债券和新增专项债券。
  (四)有效投标量(5分)。根据承销团成员全年在云南省政府债券中标价位及有效价位的投标量,从高到低排名,排名第一的得满分,其余按与第一名的占比计算得分。
  (五)投标完成度(5分)。根据承销团成员全年满足承销协议要求投标最低限额的政府债券期数占云南省发行政府债券的期数占比计算得分。
  (六)提供服务和情况报送(5分)。由云南省财政厅根据承销机构平时对云南省政府债券发行提供的咨询服务等进行打分,存在未按要求报送承销和交易数据等情形的,相应扣分。
  第十五条  当年云南省政府债券发行完成后,云南省财政厅将对承销团成员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承销团组建和调整的重要参考依据,包括确定和调整主承销商以及取消承销团成员资格等。主承销商年度承销量、考评得分均低于一般承销商前五名平均水平的,云南省财政厅将视情况调整承销团成员级次;年度未承销云南省政府债券或参与承销但考评得分明显偏低的一般承销商,云南省财政厅将视情况取消承销团成员资格。
  第十六条  年度内考评排名前30%的承销团成员,将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表扬。有效期内考评合计得分排名前30%的承销团成员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主承销商资格。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七条  云南省财政厅负责对承销团成员资格申请以及承销团成员开展云南省政府债券业务有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交虚假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承销团成员资格的,一经发现,云南省财政厅将取消其承销团成员资格。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承销团成员出现以下行为的,应当主动退出承销团,或由云南省财政厅取消承销团成员资格,解除承销协议并向社会公告:
  (一)财务状况恶化,难以继续履行承销团成员义务。
  (二)严重不正当投标行为、操纵二级市场行为;未按时足额缴纳发行款;超承销额度分销,违规向承销团其他成员分销;伪造云南省政府债券账务记录,发布云南省政府债券虚假信息等重大违法行为。
  (三)严重违反承销协议或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相关管理政策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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