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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规[2024]7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4-11-12
实施时间: 2024-11-12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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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区直各部门,各中介服务机构,各预算绩效管理专家: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专业专家对预算绩效管理的支撑作用,完善专家咨询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桂发〔2018〕26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11月1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专业专家对预算绩效管理的支撑作用,完善专家咨询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桂发〔2018〕2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需要组建、管理和维护。
  第三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由自治区财政厅遴选进入专家库,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与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的各类人员。
  第四条 专家库管理维护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准入、公平公正。专家选取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进行,确保申请、审核、公示、入库全过程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二)权责对等、动态调整。专家在履职过程中,独立开展相关工作,依法依规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责任,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动态调整、增补和解聘专家库人员。
  (三)公开透明、资源共享。专家库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建立,专家库信息向全社会公开,供全社会查询。专家库实行资源共享,供各级各部门等预算绩效管理主体参考,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专家库的建立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按照统一的资格条件,结合实际采用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定向邀请方式择优吸纳专家入库。
  (一)公开征集。自治区财政厅发布公开征集通知,面向社会征集专家人选。有入库意愿的人员对照资格条件按规定自行提交真实、合法的申报材料,自治区财政厅按程序评选后入库。
  (二)单位推荐。自治区财政厅向政府部门、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服务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研究机构等发出书面征集通知,相关单位对拟推荐专家人选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自治区财政厅按程序审定后入库。
  (三)定向邀请。自治区财政厅结合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际,对具有较好理论素养、较高专业水平、较丰富实践经验,在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中表现突出且有入库意愿的人员发出书面邀请。受邀人本人对照资格条件按规定提供真实合法的申报材料,自治区财政厅按程序审定后入库。
  第六条拟入专家库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
  (二)无违法、违规、违纪等不良记录。
  (三)从事过预算绩效管理或研究相关工作,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四)从事专业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或具有本行业(专业)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优先。
  达不到学历和资格(职称)要求,但符合上述第(三)点条件,并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认定可以胜任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可适当放宽条件。参加过自治区财政厅组织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并且表现优异的专家优先考虑。
  (五)本人能以独立身份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并愿意接受自治区财政厅相关监督管理。
  (六)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承担预算绩效管理相应工作。
  (七)专家主要工作地点应在广西区内,在区外的须保证能按照约定时间在广西区内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及咨询服务工作。
  (八)自治区财政厅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凡符合资格条件且有意愿申报的人员,需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供以下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有效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证书或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其他证明专业技术能力的材料复印件。
  (三)个人业绩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学术论文、科研成果、获奖材料、工作业绩等复印件各1份。
  (四)其他能够证明符合资格条件或具备专业能力的材料。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专家申报表》(附件1)盖章扫描版(须加盖公章,若无工作单位的,应本人签字)及可编辑版各一份。
  第八条自治区财政厅负责集中开展专家入库资格审核,对申请入库人员的资格条件及其证明材料进行综合评定,提出拟入库专家人选名单,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自治区财政厅颁发专家聘任书,正式纳入专家库并在自治区财政厅网站公开专家名单。专家每届聘用期原则上为三年,期满后经个人申请、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审核通过的可续聘。
  第三章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专家接受委托,可参与以下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一)对自治区本级和全区预算绩效管理相关政策、制度、规划、机制以及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的研究论证制定提供咨询和专业技术指导。
  (二)参与事前绩效评估、预算绩效目标编制及审核、绩效目标跟踪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等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专题督导调研。
  (四)参与预算绩效重点课题研究和业务培训。
  (五)参与其他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条专家在受托从事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决定是否接受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工作委托;
  (二)按委托单位授权范围查阅文件资料,开展调查研究及现场查勘,获取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信息资料。
  (三)独立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委托单位组织的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调研。
  (五)根据专业知识提出专业质询;
  (六)依法依规获取相应劳务报酬。
  (七)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专家在受托从事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中立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二)严格按照约定时间参加和完成受托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受托工作的,应提前告知委托单位。
  (三)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对外泄露受托工作的相关资料和有关情况,未经允许不得引用未公开的工作数据和有关结论。
  (四)认真开展受托工作,发表独立、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和建议。
  (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以专家名义或在受托开展工作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工作对象的吃请、赠予、旅游、娱乐等。
  (六)持续加强对预算绩效管理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提升自身能力水平,确保胜任受托的工作。
  (七)专家受托开展工作行为接受自治区财政厅的监督管理。
  (八)工作单位变更、职务变动等要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书面报备变动情况。
  (九)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专家库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专家库由自治区财政厅实施统一管理,可供全区共享使用,各级各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从专家库中选取并委托专家参与本部门、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专家使用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向委托单位提出回避。专家是否确需回避委托工作,由委托单位确定。
  (一)近3年在受托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对象所属单位工作的。
  (二)与受托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
  (三)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前收到电话、信息、邮件或见面形式请托,可能影响工作客观、公正、中立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经委托单位认定可能影响工作客观、公正、中立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专家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的劳务报酬由委托单位支付,在综合考虑承担预算绩效管理任务难易程度、工作量、时间和具体工作条件基础上,参照相关业务报酬标准进行付费。专家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受其他报酬或费用。
  专家未按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或未按委托协议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的,委托单位可根据合同条款拒付部分或全部劳务报酬。
  第十五条 在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委托单位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专家工作情况反馈表》(附件2)并加盖公章,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十六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增补和解聘。
  第十七条 专家库的调整、增补工作根据实际需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聘用期满,未申请续聘或自治区财政厅复审未通过,以及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自治区财政厅核实后终止聘用。
  (一)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的。
  (二)因工作变动等情况不再适宜担任专家的。
  (三)本人提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四)委托单位反馈受托专家不能胜任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或不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
  第十九条 专家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列为不良记录;情节严重的将做解聘处理,被解聘的专家不得重新申请入库;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申报材料获取专家资格的。
  (二)违背客观、公正、中立原则,故意影响和干预绩效管理结果,或出具的评审结果与财政抽评、复评结果存在较大差异的。
  (三)未履行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点与第(五)点义务的。
  (四)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主动回避而未向委托单位提出的。
  (五)自治区财政厅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专家个人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各市县财政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需要,制定本地区专家库管理办法以及专家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的实施细则或操作规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专家申报表.rar    
2.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专家工作情况反馈表‘.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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