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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住房交易契税政策操作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12-13
实施时间: 2024-12-13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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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阜阳市房屋管理局,亳州市住房发展中心,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为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16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保障税收优惠政策落地落细,现制定以下具体操作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级财政、税务、住建(房管)、自然资源等部门要密切协作,按照《公告》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并严格执行住房交易契税政策,同时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办事大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二、纳税人申请享受契税优惠查询家庭住房情况的,应填写《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申请表》(见附件1),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纳税人在表中“购房人签章”一栏签字,视为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动产登记机构窗口和税务部门窗口均应提供《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申请表》,方便纳税人填报。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即时通过系统将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结果推送至税务部门;因特殊事项无法通过系统推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及时将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传递至税务部门。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不能查询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的,纳税人无法提供家庭成员信息、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或纳税人持有已签订购房合同未办证或已申报缴纳契税未办证的住房的,纳税人应填报《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见附件2),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房地产相关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加强对纳税人持有已签订购房合同未办证或已申报缴纳契税未办证住房情况的后续管理,持续抓好政策落实。
  六、各地要严格按照关于推进不动产登记、交易和办税一体化服务要求,加强部门协作,创造积极条件,进一步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减少纳税人办事环节和负担。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法〔2016〕14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申请表
  2.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12月13日

相关附件:
附件1: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申请表.doc    
附件2: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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