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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支持高质量充分就业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社[2024]55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4-12-30
实施时间: 2024-12-30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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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质量充分就业决策部署,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4〕14号),我们研究制定了《支持高质量充分就业若干财政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12月30日

  支持高质量充分就业若干财政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质量充分就业决策部署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4〕14号)具体要求,促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与高质量充分就业良性互动,现制定以下财政政策。
  一、支持拓宽市场化就业渠道
  1.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按照每招用1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此后根据国家政策调整情况确定实施期限。
  2.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含补缴历年欠费及滞纳金)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为60%。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政策执行。政策执行期限及返还比例,根据国家政策调整情况确定。
  3.支持提升人力资源服务效能。落实人力资源服务业支持政策,扩大人力资源服务供给,助力稳岗扩岗,服务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鲁人社字〔2024〕94号)规定执行。
  二、支持提升劳动者技能
  4.支持技工教育高质量特色发展。继续实施技工教育“双优工程”,遴选一批技工教育优质校和优质专业群,对入选院校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支持打造技能人才特色培养高地。
  5.实施齐鲁绿色低碳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聚焦我省“十强产业”、绿色低碳、黄河流域、制造业根基工程等重大战略技能人才需求,储备、实施一批齐鲁绿色低碳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参加培训后,经考核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职业分类和证书等级给予600元—1800元不等的职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结余资金中列支。省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在我省执行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的年度内开展,不跨年实施。
  6.支持公共实训项目建设。支持实施一批新旧动能转换公共实训项目,省级财政对确定的公共实训项目,根据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效益发挥等情况,给予每个项目最高30万元补助;项目实施完成后,对绩效评价等次为优秀的公共实训项目,每个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提升基础创新能力,加力培育高技能人才,实现更高质量就业。
  7.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不超过1000元、中级不超过1500元、高级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政策执行期限及人员范围、补贴标准等,根据国家政策调整情况确定。
  三、支持重点群体稳定就业
  8.鼓励困难高校毕业生积极求职。对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在校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600元—1000元一次性求职补贴。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同等纳入政策范围。
  9.优化调整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范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10.支持开展就业见习。支持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对吸纳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或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及以上的单位,补贴标准提高10个百分点。
  11.兜底保障困难群体就业。深入实施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支持开发一批乡村社区公共服务、老年助餐等养老服务、“快递进村”服务等岗位,助力社区治理。2025年计划新开发城乡公益性岗位不少于10万个,省级统筹相关领域资金予以一定补助,并对省财政困难县给予适当倾斜。
  四、持续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12.支持自主创业。对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在山东省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每名创业人员只能领取一次。
  13.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等重点就业群体申请的贷款,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一定比例的财政贴息,减轻创业群体融资负担。其中,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4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2年。
  14.引导天使投资助力创业。发挥省级政府引导基金带动天使投资示范作用,培育招引一批天使投资、创业投资机构。对天使基金,省级引导基金最高出资比例提高至40%,省、市、县级政府最高共同出资比例放宽至60%,对投资于省内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创新型创业项目,省级引导基金在实缴出资收回后,可将全部收益让渡基金管理机构或其他出资人。
  五、落实税费优惠促就业
  15.落实税费支持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减轻个体工商户经营负担。对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16.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进一步减轻企业缴费负担。
  六、支持提升就业创业综合保障能力
  17.支持开展分市劳动力调查工作。各级财政统筹就业补助资金等相关资金对开展劳动力调查所需经费予以保障,鼓励根据工作需求适当开发城乡公益性岗位,多渠道充实调查力量。
  18.培育一批高质量充分就业县。连续三年每年培育10个高质量充分就业县(市、区),在分配就业补助资金时予以500万元额外补助,支持提升县域公共就业服务能力。
  19.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强专项激励。综合评价各地推动落实就业工作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对取得明显成效的市,在分配就业补助资金时给予一定激励。
  20.打造黄河流域青年就业创业基地和创业孵化中心。支持济南市在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打造黄河流域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支持青岛市在青岛西海岸新区打造黄河流域青年就业创业基地,为黄河流域就业创业青年提供链条式、综合性、专业化服务,由所在市统筹就业补助资金等资金按规定对基地运营给予支持。
  21.支持数智就业,推行数字赋能服务新模式。各级财政统筹相关资金,支持运用人工智能等技术开展就业创业服务、搭建服务载体,促进就业管理服务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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